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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范围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两镇;群团组织及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对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采取改革自愿、补贴自筹的办法。
二、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转变工作作风为目标,按照以职务为主、兼顾级别的原则,稳步实施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补贴办法
(一)市级领导补贴标准。
1、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补贴标准为3400元。
2、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不含现役)、市人大副主任(含不驻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含不驻会副主席)补贴标准为3000元。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长助理、市四大班子秘书长、*镇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镇长补贴标准为2600元。
(二)市级领导班子外的处级单位领导补贴标准。
1、正职补贴标准为2600元。
2、副职补贴标准为*元。
(三)科级单位领导补贴标准。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团市委、妇联、工商联和人大、政协内设科室正职,四大班子副秘书长补贴标准为*元;副职、纪检委科室主任补贴标准为1600元。
2、设在各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常设机构、部门所属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正职补贴标准为1600元;副职、纪检委科室副主任补贴标准为1300元。
(四)班子外实职补贴标准。
班子外正副科级实职补贴标准为1300元。
(五)班子外虚职(非领导职务人员)补贴标准。
1、部门调研员、副调研员补贴标准为1300元。
2、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补贴标准为1000元。
3、一般干部补贴标准为700元。
(六)同时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按职级高的标准执行(以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为准)。
(七)车补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车补发放规定
(一)车补发放的人员和对象,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车改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市财政按月将车补统一划入车改单位经费账户。
(二)凡领取了车补的工作人员自执行本《意见》当月起,在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公务活动需乘交通工具的,其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
(三)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公务到本市以外出差或参加会议,其所支付的差旅费按黑财发〔200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国家、省、市级领导及兄弟市(县)领导来我市检查、考察工作,需用车辆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
(五)退休、离岗休养的,从批准退休、离岗休养的次月起停发。
(六)非经组织安排脱产学习连续满30天停发,不满30天的不停发。
(七)休病假、事假、产假,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至上班之日止,连续满30天停发,不满30天的不停发。
(八)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开之月起的次月停发原岗位补贴。
(九)因行政开除或失踪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开之月的次月停发。
(十)公务人员晋升职务的,新任用(聘用)为公务人员的,当月10日前报到上任的,自当月起执行与职务相应的交通费补贴标准;11日后报到上任的,自次月起执行。
(十一)公务人员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有关组织做出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原职务的公务交通费补贴,按照新的职务补贴标准发放。
五、车辆处置
(一)参加车改单位的公务用车,不论公车来源,一律统一上交市财政局,按市车改车辆处置办法参加全市统一车辆处置,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实行市场公开竞价,带原牌照拍卖。
(二)车改单位公车拍卖的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用于专项发放交通补贴费。
(三)特种车辆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用车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六、司机安置
涉及车改单位的在编司机安置,可由司机本人自愿选择离岗休养、就地转岗、解除劳动关系。
(一)离岗休养。参加车改单位的在编司机中,连续工龄15年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离岗休养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管理权限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离岗休养人员办理离岗休养手续,填写《*市公务用车改革司机分流离岗休养审批表》一式五份,计算离岗休养时限,从人事部门批准之日算起。
离岗休养人员,在休养期间,保留在岗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取消通讯补贴,同时享受绥人联发〔20*〕3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上级规定调整的工资性待遇,比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办理,我市自行规定调整的岗位津贴按我市文件要求办理。离岗休养人员,在休养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视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除正常发放工资性待遇外,每月发给20元补助费,至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止。
(二)就地转岗。车改单位在编司机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到其它工勤性质岗位,具体问题由各单位负责解决。
(三)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临时雇用的司机,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七、纪律规定
(一)凡参加车改的单位,严禁再购置车辆。
(二)领取交通补贴费的人员,严禁无偿动用各种公务车辆,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调用所属单位、企业及其它单位车辆。
(三)严禁利用职权在所属单位、企业及其它单位报销车辆费用、无偿修车、低价修车或借用司机。
(四)严禁为节省交通补贴费用而影响公务活动。
(五)严禁任何人在未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用保留的特种车辆、公务接待车辆等,或擅自改变用途,将车辆用于非法执法执勤及非公务接待活动。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三个月补贴,发现两次扣发半年补贴费,发现三次取消补贴待遇。违纪政纪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设立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车补审批,方案完善,司机安置,公车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本方案自2009年1月执行,20*年出台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三)本方案由市车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