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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新时期信访稳定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抓信访稳定工作也是抓经济工作,保社会安全稳定就是促经济发展。今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充分认识当前信访稳定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战胜困难的必胜信心和坚强决心。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9]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信访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洪办字[20*]121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调动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措施解决信访问题,努力实现开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责,构建“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局面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区属镇处、区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一把手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管委会领导和各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积极主动抓好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各自分管领域的信访问题。要形成齐抓共管,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新局面,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各单位的信访职责大致作如下分工:
(一)在蛟桥镇辖区范围内涉及村委会、村民和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访由蛟桥镇负责;
(二)在白水湖管理处辖区范围内涉及村委会、村民和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访由白水湖管理处负责;
(三)涉及区对民族、宗教、派、共青团、妇联、宣传、组织、换届选举等方面的信访由区工委办负责;
(四)涉及区公关接待、机关后勤、机关安全保卫、机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信访由区管委办负责;
(五)涉及区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信访由区纪检监察室负责;
(六)涉及区对台、进区企业(建成投产前)的信访由区招商局负责;
(七)涉及区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广播电视、民政、退伍军人、残疾人事业、计划生育、体育、渡口渡船、市容、环卫、农、林、水、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方面的信访由区社会局负责;
(八)涉及区人事、劳动、民工工资、人事档案、人才培训、职称评审认定聘用考核、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调入和引进人员的户籍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审核申报等方面的信访由区人事劳动局负责;
(九)涉及区代管企业和进区企业(建成投产后)的信访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
(十)涉及区税收征管、财政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信访由区财政局负责;
(十一)涉及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房屋拆迁、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访以及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工程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属于建筑工程方面的信访由区规建局负责;
(十二)涉及区危化品企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建筑工地等安全生产,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邪教、应急救援、司法、法制、涉法涉诉等方面的信访由区安监局负责;
(十三)涉及区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桥梁、路灯、绿化等市政工程方面的信访由区公用事业局负责;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房产证、小区物业等非建筑工程方面的信访由房产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涉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信访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负责;
(十五)涉及区土地出让、转让和抵押等方面的信访由区国土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涉及土地征收,由镇(处)会同区国土分局负责;
(十六)涉及区标准计量、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信访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十七)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问题、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或未明确责任单位的信访问题,由区信访办根据信访件的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信访工作分管领导或由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确定牵头单位;
(十八)任何单位对区工委、区管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不得推诿。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方法,在切实化解信访矛盾上下功夫
(一)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1、要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排查的具体安排,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要开展集中排查。
2、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帐,明确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同时报区信访办公室备案。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工作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区信访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二)强化矛盾纠纷的化解措施
1、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化解。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有关方面要研究对策积极推动解决;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移交相关证据,由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对涉及人员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采取信访听证等方法进行化解。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积极探索完善民情分析会、干部联系点、律师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3、确定重点问题,领导包案化解。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一包到底,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矛盾纠纷,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要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化解方案,确保及时化解。
4、健全完善政策,注重从源头化解。要十分注重从政策源头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预防和化解办法,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不稳定因素。
5、加大信访投入,设立信访救助金。各单位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加大投入力度,用于解决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确需一定投入才能解决的,要下决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区管委会每年设立信访稳定救助金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专项解决信访问题。该款项的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全区信访工作协调以及信访接访、下访和劝返工作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夯实党的群众基础。
(一)将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化、常态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领导接访、干部下访、矛盾化解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区工委书记、区管委会主任每月将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区工委、区管委会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待群众来访,重要敏感时间每个工作日轮流接访;区领导每人每年至少包化解重大疑难案8件。区工委、区管委会领导的接访活动由区管委办作出安排,区信访办公室负责配合。各单位领导干部每月最少安排2天时间接访,可以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一道定期接访,也可以参加区信访办统一安排的接访,还可以独立开展接访活动,必要时要随时接访。接访的领导干部遇到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时也要耐心听取群众的诉求,认真做好记录,然后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转送区信访办公室办理,绝不可一推了之。
各单位每年组织干部下访活动不少于二次,由区信访办公室提出意见,区工委办、区管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成立信访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将名单抄送区信访办公室。未明确的,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就是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兼联络员。镇、处还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
(二)认真做好信访登记备案和接访劝返工作
区信访办公室是区工委、区管委会开展信访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凡上级机关交办的、区领导收到的以及各单位排查上报的信访件,区信访办都要统一登记备案,按区领导的批示及时将信访件转交相关单位处理并不断跟踪督察,直至销案。
群众到区或以上机关初次上访,区信访办要及时到现场做好接访工作,宣传信访政策,听取群众诉求,了解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后报区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并做好登记备案,然后将分管领导的批示件及时交相关单位处理。群众到区或以上机关重复上访,区信访办要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该单位必须及时派员接访。遇群体性重复访,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到场接访。
需要区工委、区管委会领导接访的,相关单位的领导一定要到场,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加大劝返处理力度,避免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复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涉及上访人赴京非正常上访,涉访责任单位及区分管领导要按照“人要回来,事要解决”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劝返力量和经费,服从上级和区信访办的调度,做到第一时间进京劝返,进京劝返当日完成劝返任务。
区信访办要每二周编发一期信访动态,对信访件立案、销案、接访、下访、劝返工作以及全区信访工作发展趋势情况进行跟踪、通报。
四、严格信访责任追究,杜绝办信办访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重复越级上访和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
根据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职、渎职等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将按照中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
(十七)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