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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厂部分职工通过走访和来信等方式,不断上访反映其土地被旗政府拍卖一事,并提出:归还大街东侧11.32亩的土地使用权。旗政府高度重视此事,旗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亲自接待了上访职工代表,并就其反映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做了明确的答复。上访人不服,并越级到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上访。为此,旗政府再次责成有关部门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
一、关于旗政府收购砖瓦厂土地问题
旗政府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旗砖瓦厂土地置换问题,并下发了阿政纪字〔2003〕21号会议纪要。根据旗砖瓦厂职工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及砖瓦厂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旗人民政府同意由旗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依法收购旗砖瓦厂总厂(该厂另有两处分厂)的土地。
二、关于砖瓦厂24亩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
经调查,砖瓦厂与镇村签订了征地协议书,砖瓦厂征用村集体土地24亩,其中,坡耕地20亩,荒地4亩。协议书签订后,协议双方一直没有按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理由有二:一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颁布实施,征用集体土地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上述征地行为属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该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二是砖瓦厂对该集体土地没有事实占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没有发生变化。
旗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包括这24亩在内的集体经济联合社(原村)集体土地时,已将包括这24亩在内的土地补偿费等一切费用依据土地所有权,依法补偿给集体经济联合社。当时砖瓦厂和集体经济联合社均没有提出异议。
三、关于砖瓦厂被旗人民政府收购后剩余11.32亩土地及大街占用15.75亩土地问题
依据原始国有土地使用证,砖瓦厂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4.49亩。砖瓦厂自至进行了转让,1转让给工商行5亩;转让给徐山4亩;转让给魏国臣5.38亩;转让给温都花煤矿4.28亩,合计转让18.66亩。转让后砖瓦厂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5.83亩。
旗人民政府将砖瓦厂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收购,收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现状测量为247.99亩(比砖瓦厂原确权面积多2.16亩),总价款为198.80万元,并且签订了《收购阿旗砖瓦厂总厂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资金已到位,按照协议要求企业将资金用于缴纳砖瓦厂全体在职职工养老保险金和返还职工集资款。
由此可见,旗人民政府已经全部收购砖瓦厂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剩余11.32亩土地的问题。大街占地不属于砖瓦厂土地使用权范围,也就不存在占用砖瓦厂15.70亩土地问题。
四、关于砖瓦厂水塔占地面积36平方米问题
砖瓦厂的水塔占地已经确权发证,面积为36平方米。该宗地在路西规划的15米绿化带之内。由于旗人民政府在收购砖瓦厂土地时多收购了2.16亩,两项抵顶,此问题即予解决。
五、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旗人民政府不予支持。上访人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此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