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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增强学校安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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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增强学校安全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各类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为社会各界和千家万户所关注。校园安全工作,事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全市各级政府、有关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努力保障广大师生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改造,为所举办的学校配备保安人员。乡镇政府要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为学校提供平稳顺畅的发展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学校安全条例》,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学校要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定期专题研究安全工作,保证安全工作的必需经费。

二、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全面做好各项学校安全工作

(三)加强校舍设施安全。学校校舍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新校舍未经房屋质量监督、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学校楼房通道和楼梯要保证畅通,不可堆放任何杂物,护栏和扶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课间休息和放学时间,必须有值班教师在各楼层负责看护疏导学生,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四)加强校园消防安全。学校建筑物必须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学校教室、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室、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规定配置适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学校要落实专人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发现损坏的,及时维修、更换,对超负荷老化的供电线路及时改造。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学生宿舍。要认真开展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四个一”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非法车辆打击力度。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学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常识。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质监部门要做好校车检测工作,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保持车况良好。交警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设置“避让学生”、“减速慢行”、“人行横道”等交通标志、标线,重点时段实施校车“绿色通道”。

(六)加强饮食卫生安全。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校医,从业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学校食堂要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食品店要落实各项卫生工作制度,强化采购、制作、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原料定点采购、索证、食品留样、餐(炊)具消毒等管理制度。要加强学校饮用水源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七)加强师生心理安全。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心理调适工作,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领导和工会组织要主动了解关心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减轻心理负担。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开设等相关工作,做好有心理障碍学生的排查摸底和教育疏导工作,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心理负担,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减少、防止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伤害事故。

(八)加强集体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负责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应事先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布设、消防器材配置和安全出口设置等。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山林火灾和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九)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各级政府要大力实施“科技创安”工程,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校园内外视频监控点,实现学校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全覆盖,并延长影像存储时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学校安全条例》要求,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或者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学校周边30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禁止在学校门前及两侧设置集贸市场、非学校专用停车场、摆摊设点,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同时,学校要积极开展“安全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内部管理,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防范器材,构建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体的防控体系。要积极协调当地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学校校门、操场等要害部位设置与110指挥中心联网的报警系统,实现警校联动快速反应。

三、明确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构筑齐抓共管的社会体系

(十)建立教育、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城市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秩序。各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及时整改,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财务安全。

(十一)教育部门要以强化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管理细则,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要督促学校加大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投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融入学校常规管理,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环节。要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指导学校定期排查校舍安全隐患,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校车使用,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努力维护校园安全和谐稳定。

(十二)公安部门要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校园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在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时段,加强学校门前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要会同交通部门依法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坚决禁止非客运车辆和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十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进行监督,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要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或围墙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强化校园周边建筑工地施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十四)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文化经营活动。要认真开展对校园及周边地区出版物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加大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十五)卫生部门要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造成食品、饮用水污染的安全隐患。要依法实施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查、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对学校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促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全面开展。

(十六)工商部门要联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的有关经营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要严格审批在校园周边设立的网点,依法取缔学校周边的无证照门店。要对以盈利为目的的校外招住宿生房户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个体户依法管理。

四、完善制度,强化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十七)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本部门、本学校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应急预案更具体、更明确、更细致,可操作性更强。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应急工作要求,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确保发生紧急情况,预案能迅速启动,师生能迅速安全疏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事故、事件等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严防事故、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及次生伤害的发生。

(十八)健全学校安全责任制。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分兵把口,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承担起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人,层层落实,细化责任。各学校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三次进行自查,期中要将检查情况上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到人,限时到位。

(十九)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后,要在组织抢救和做好化解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有关信息在1小时内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部门,事故单位必须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2小时内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也要及时报告。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不报,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完善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校园安全工作是对学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事故、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改学校安全工作中重大隐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不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要依照有关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学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并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一)加强学校安全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安全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学校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十二)深入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纳入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实际情况,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学校安全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园安全管理列入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校长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通过认真扎实的学校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二十三)实行学校安全督导检查制度。每年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意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实行“市长约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