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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积极构建和谐校园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对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了微机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日趋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部分学校在学籍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义务教育学生随意转学、无手续就学,普通高中学校随意劝退、开除学生等现象。这些问题应引起各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促进学校管理的人本化管理,是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和谐校园、和谐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学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市及我市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上来。
二、严格纪律,切实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招生与入学。
1、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学制。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至当年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我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市直学校按照市区招生政策,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3、各乡镇(街道)公办小学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至迟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积极做好入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市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招生政策,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
4、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街道)中心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全乡镇(街道)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分配给本乡镇(街道)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名册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各初中学校在每年7月底前,与本辖区范围内的各小学联系,根据住房分布情况和各小学提供的小学生毕业生名册组织新生报名,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处理。
6、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服务范围内的经市直学校报教育局批准)。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市直学校报请教育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7、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班额不超过50人。各中小学不得招收符合其他学校招收条件的学生入学。
8、各单位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管理,对盲聋儿童,采取措施组织到特教学校入学学习。弱智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9、外国学生及台胞子女来我市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
(二)学籍注册。
1、中小学新生入学后,按省学籍管理系统,据实为新生注册学籍,建立学籍电子和纸质档案。小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小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初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初中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初中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省初中学生登记表》、《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普通高中学生简明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片》、《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学籍管理员要将中小学学籍卡片按规定时间带到市教育局验印,同时报送《中小学生简明登记表》。
2、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3、各学校要严把建档关,不得为新生注册双重学籍,不得注册空学籍。
4、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姓名更改后,由学校负责写出申请报告、携户籍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更改学籍档案。
5、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转学与借读。
1、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学籍变更审批制度。
2、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借读)。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借读)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借读)。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乡镇范围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内不准转学。
4、义务教育学校办理县(市)内学生转学,应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必须由原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信,经接收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到新学校就读。转学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转学证明、学籍登记表、素质评价手册等。不符合转学、借读条件的,学生原就读学校不得开出转学(借读)证明,各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因户口迁移、学生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我市学生需向市外转学的,需由监护人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或外出务工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转学联系信》必须由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后方能生效;再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对因户口迁移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明、《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办理转入手续后方可接收。
对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资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业或市招商局出具的证明、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可以接收。
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其他跨省、市、县市区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按省市有关要求缴纳借读费。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市建立学籍并受完义务教育的,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在我市建立学籍并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原籍属我市的外出务工就业子女返回就学时,学校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普通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县(市)教育局同意、市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市,须经接收学校及教育局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县、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教育局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需在本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借读学校向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后,原学校可允许学生到它校借读。借读证明必须加盖接收学校校长章和学籍管理员章,否则无效。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7、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在转学、借读等方面优先安排。
8、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学生受处分及休学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长期治疗或误课,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办理休学。
因病休学的中小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治疗期间的医药单据,学校出具《休复学审批表》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对于中小学生需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确定休学的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中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休复学审批表及有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到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学校要严格休学、复学手续,严禁利用假休学为学生办理留级或复读。
2、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3、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4、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局备案。
5、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注销学籍。
(五)升级、跳级与留级。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1、完成小学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直接升入其服务范围的初中学校就读。
2、凡完成规定年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3、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4、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经上级审核,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5、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6、毕业证已经发出,出现丢失、损坏现象的,不进行补发,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七)学生处分。
1、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劝退、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实施,并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给予学生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对受处分学生,学校要积极进行帮助和教育。经学校帮助教育后,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3、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4、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1、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学校代码的,需报县、市、省教育部门备案。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学籍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遗失。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3、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九)检查制度
1、各单位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后开学初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制度。自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生巩固等情况。校长要认真分析自查结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的学籍管理及固生控辍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评估成绩纳入对学校的业绩考核及校长职级制管理。
3、建立学生正常变动报告制度、非正常变动报告制度和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与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4、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具体操作的学籍管理责任制,将学籍管理作为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常规工作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做好学籍管理员的选用、培训、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有高度责任心,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努力学习微机操作技术。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的设施配备。各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局将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各学校要在规范办学行为和加强学籍管理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工作,把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