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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要强化管理指导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和省市县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为统领;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全民实现小康生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县各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把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处步入常态化运行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得到及时预防、及时化解;群体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大幅度提升。努力实现无矛盾纠纷上交、积存,无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处置不当引起群众性械斗、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无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的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1.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一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在巩固调解组织、配强人员、规范工作、增强活力上下功夫,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业务建设进一步规范化。二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经贸市场等逐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积极创建规范化调解室,创建率应达到调委会总数的80%以上,全部达到“六有”、“六统一”。三是在全县推广品牌调解室建设,10月底前再打造13个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品牌调解室。
2.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采取推选、聘任等方式,择优选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文化水平和群众基础好的人员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乡镇、村(社区)有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3.加强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队伍管理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中心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队伍和三支人民调解应急处突志愿者队伍的管理、指导,组织好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队伍和应急处突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主动参与、妥善处置重大和突发的疑难矛盾纠纷。
4.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培训为主、分级培训为辅”的培训机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别是新任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培训时间全年不少于4期4天。
5.积极开展争创“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今年,将在全县人民调解员中评选一批思想素质好、业务精通的“人民调解能手”予以表彰,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注意培养、发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并选拔、推荐一名以上优秀人民调解员上报县司法局统一测评、审核。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1.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等方式,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安排部署,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指导管理各调委会的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2.在扎实做好日常排查调处的同时,组织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一是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调解方案,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对于涉及民生的特殊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整合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专业力量,共同做好专业性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3.要结合实际,积极介入社会重点、热点、难点的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积极开展预防激化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大调解”中心等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年内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三)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创新
1.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分会。8月底前成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分会,联合会经费来源以财政预算为主,以企业赞助、社会捐助等形式作为补充,联合分会职责是对所辖区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
2.在全县范围内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调解员准入制度。一是7月底前在全县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各乡镇(街道)确定3名懂法律、有威望、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其中1名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一级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10年以上);二级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三级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5年以下)。人民调解员等级由各乡镇(街道)确认、统计后于7月底前报县司法局审核、备案。二是9月底前在全县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首席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三是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办案质量、评先选优与其办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挂钩。
3.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拓展调解领域。继续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切实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关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4.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分会从具备法律、医疗卫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人民调解专家库的成员将为县域内发生的重大、疑难、复杂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性处理意见;直接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收集各类调解工作信息,为调解工作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
5.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专长,按照涉法涉诉、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征地拆迁、教育医疗、损害赔偿、土地边界、综合纠纷将人员进行分类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便于集中优势调处突发矛盾纠纷。当出现复杂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中自主选择调解员,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
(四)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形成调解合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注重和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地通过非诉讼、非对抗的方式妥善解决,最大限度的及时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园区”的五进活动。大力提升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知名度和知晓度,推动人民调解积极参与到园区及企业基础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方面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为园区及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助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强化“调解也是执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受理、调解、回访、归档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一是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检查,着力提高调解质量。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卷宗的日常督查和抽查,出台相应的审查办法和标准,从卷宗的制作、审查、装订、录入、归档等方面对全县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全面提升我县人民调解卷宗规范化水平。
(七)做好201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核准登记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做好201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核准登记工作,统计好原有和新增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基本信息,于2013年7月底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核准登记表》备案,做到及时更新、不漏报、不误报。
(八)认真总结经验,树立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加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经验文章撰写上报,各乡镇(街道)至少提交3则以上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有调解卷宗、有典型调解专题材料,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新途径的宣传力度,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人员、制度、经费”四落实,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制度,积极做好预防纠纷、排查纠纷、化解纠纷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共同筑牢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