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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程序
(一)确定医疗救治机构。
1.选择定点医院,实施分片医疗。以100张左右精神科床位、20名左右精神科医务人员、具备相应医疗设备设施、能组织开展社区精神卫生防治为标准,在我市现有精神卫生机构中确定定点医院。并依据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和区域解锁病人数量,实施划区分片救治。
2.准备后备医院。在实施就近分片定点医疗救治的基础上,指定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德康医院作为后备医院,负责收治其他定点医院无力收治的以及疑难重症患者。
(二)制订救助计划。市残联负责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市卫生局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市医疗救治计划。市残联将线索名单下达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残联、卫生、民政、*等单位开展解锁工作。各定点医院根据接收病人计划,提前做好床位安排。
(三)确定救助患者。
1.开展入户调查,确诊病人。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线索,负责安排定点医院精神科专业人员在当地政府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核实诊断并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相应定点医院组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入户对每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确定诊断,提出救治方式建议,填写《诊断通知书》和《个人一般情况表》,建立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数据库,将诊断结果报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向残联、劳动保障、民政和*部门通报。
2.核定有关情况。各区(市)县残联根据诊断结果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认定,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定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方式和家庭经济状况。
2009年由残联资助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标准不足者进行补足。2009年以后根据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享受低保的情况,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分担参保费用。
3.发放阳光救助卡。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诊断通知书》填写《阳光救助卡申请书》,由残联发放阳光救助卡,实行“一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卡(阳光救助卡)、一表(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随访表)”。
(四)开展住院医疗救治。经认定后符合住院救治条件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由残联审核批准下发阳光救助住院通知单,患者持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享受最高不超过6600元的免费住院救治。患者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参保水平报销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日12元进行补助,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转入社区管理。对于不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建立与阳光救助卡同号的随访表,拟定社区治疗方案,将患者转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社区管理。此类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在定点医院享受每年每人800元的免费门诊救治。社区医生对患者服药情况、病情等进行随访。
二、救助目标
2009—2010年,对全市2000余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分批次解锁,开展阳光救助。2009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2010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
三、救助要求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医疗质量第一原则。认真执行有关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坚持低成本、广覆盖原则。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诊疗目录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尽快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二)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定点医院业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信息报送。各定点医院将救治患者的情况、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将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的情况,每月汇总后逐级上报卫生、残联和民政部门。
(四)督导评估。市卫生局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对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阳光救助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辖区内阳光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资金筹集和结算
(一)资金筹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所需资金主要包括患者参保费用、院前处置费用、住院期间治疗和生活费用、门诊费用、社区管理费用等。
社区管理费用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入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解决,其余费用由以下三个渠道解决,即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低保条件者再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最后通过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阳光救助专项资金托底。
(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管理。在患者入院时要确定其医疗保险关系(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确认是否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定点医院根据患者医疗保险关系、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分别向医疗保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费用结算。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7月底前,由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各项具体实施方案;下达线索名单,开展线索调查,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患者参加医疗保险方式,帮助未参保者参保,为参保标准不足者补足标准。
(二)住院救治阶段。2009年8月底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20%,2009年10月底前达到40%,2009年12月底前达到60%,2010年6月底前达到80%,2010年12月底前达到100%。
(三)社区管理和门诊救治阶段。不需住院治疗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在确诊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启动门诊救治;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患者在出院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实施门诊救治。
六、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协调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卫生部门。承担阳光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织各定点医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划片医疗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残联组织。负责提供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组织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发放阳光救助卡,建立阳光救助费用结算制度和流程,参与患者的入院安排工作,建立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患者的职业康复工作。
(三)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对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开展救助。
(四)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报销比例,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业指导。
(五)*部门。协同残联组织、卫生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入院和出院看护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阳光救助各项工作经费,做好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