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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
1.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依法确定部门职责,依法核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经济发展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增加和丰富公共服务内容和产品,延伸公共服务渠道,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推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加强村级公共服务建设,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分类供给、统筹建设、经费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评估以及后续监管、问责等配套制度。推行行政审批办事制度与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并联审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推广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
4.规范并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定期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收费项目目录。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必要的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各类企业的负担。防止和纠正把行政机关收费转化为事业单位收费、把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化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5.健全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加大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支出。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城乡一体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的财政保障制度。
6.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完善政府和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加强政府采购、对外签订合同等方面的信用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因政府失信、违约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制度。
8.完善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9.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10.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11.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1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1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应交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1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16.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而做出行政决策的,及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7.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加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求;要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8.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对外公布的,不得施行。
19.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0.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2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22.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收定支”或“收支挂钩”,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2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健全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标准。探索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大纠错力度。
2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六)完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
2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进一步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
27.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受理、处理制度。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8.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创新工作方法,灵活运用调解、简易程序、听证等多种手段办案,实现结案方式多元化。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院行政审判开庭前、审理中、审理后向行政机关发出的“一案三建议”。坚持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继续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29.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30.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法治原则培育、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权力彻底脱钩。鼓励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及提供公共服务。
31.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纲要》、《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经过3年努力,使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基本达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并用2年时间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依法行政工作成果。主要内容
(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3.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转变政府职能。
4.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依法确定部门职责,依法核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经济发展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
5.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增加和丰富公共服务内容和产品,延伸公共服务渠道,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推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加强村级公共服务建设,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分类供给、统筹建设、经费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评估以及后续监管、问责等配套制度。推行行政审批办事制度与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并联审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推广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
7.规范并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定期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收费项目目录。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必要的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各类企业的负担。防止和纠正把行政机关收费转化为事业单位收费、把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化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8.健全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加大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支出。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城乡一体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的财政保障制度。
9.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0.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完善政府和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加强政府采购、对外签订合同等方面的信用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因政府失信、违约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制度。
11.完善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1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1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应交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1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16.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而做出行政决策的,及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7.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加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求;要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8.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对外公布的,不得施行。
19.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0.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2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22.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收定支”或“收支挂钩”,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2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健全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标准。探索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大纠错力度。
2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六)完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
2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进一步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
27.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受理、处理制度。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8.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创新工作方法,灵活运用调解、简易程序、听证等多种手段办案,实现结案方式多元化。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院行政审判开庭前、审理中、审理后向行政机关发出的“一案三建议”。坚持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继续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29.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30.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法治原则培育、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权力彻底脱钩。鼓励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及提供公共服务。
31.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三、保障措施
32.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对本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33.科学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
34.分步实施。本规划总体上按3个阶段实施:2009年至2010年为全面实施阶段,拟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量化考评标准,并纳入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范围,各行政机关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规划和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11年为验收阶段,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2012年至2013年为巩固提高阶段,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依法行政工作成果。
35.定期报告。各区(市)县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36.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37.开展社会评价。对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群众评价和专项评价,逐步增加社会评价的内容和范围,评价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38.严格考核。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并增加其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分值比重。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市政府及区(市)县政府每年可对辖区内依法行政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