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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人员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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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人员管理意见

一、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人员纳入县临时编制管理,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须填报用工计划和申请,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核定临时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如需新增加人员的,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设立。

三、借用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必须明确借用期限,到期后必须返还原单位(教育系统人员不得借调)。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应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四、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一般不得招用临时人员,确需使用的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五、招用的临时工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鉴证,同时到社会保障事业中心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临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运行费用支出管理

一、运行费用的确定原则。

本着规范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分类核定和统一核算的原则确定运行费用。

二、运行费用的范围。

运行费用是指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为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筹建(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内或实际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所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补助经费等相关管理性质的费用。

三、运行费用的控制标准

运行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规范列支,按工程建设进度或工作进度计提拨付。

(一)运行费用的核定原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实行人均定额预算,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投资总额、建设任务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

(二)运行费用的核定标准。基本建设管理机构以下工地、考勤等工作制度为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按规定标准即每月最高300元下工地补贴;确因工作需要,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10元的餐券,但每月不得高于200元。借用人员的奖金福利补贴与原单位在岗干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由原单位发放。企业借用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年薪实行分档核定,即本科学历年薪1.8万元,专科及以下学历年薪1.5万元核定。聘用离退休人员到指挥部工作的,参照临时聘用人员标准发放。出差补贴按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在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运行费用中列支。临时工社保费等政策性支出按上年12月份实际支出数核定。

特聘技术工作人员的工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遇一人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相关的职务,只能享受其中一个职务的上述各类奖金补贴。

公用经费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标准(注:20*年为6000元)的0.8倍核定。小车费用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标准(注:20*年为30000元)的1.5倍核定,用车数量按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的人员数(不包括兼职人员数)核定,原则上10人以下的1辆,11-20人的2辆,21人以上的3辆,特殊情况专报县政府统一调度。

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建设任务的难易程度,并结合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核定,先由各单位上报预算,再按实结算。

四、运行费用的财务管理。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经费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制度,并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乡财中心或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简称“核算中心”)核算。

(二)运行费用来源。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所需的运行费用在实行分户管理统一核算后,财务列支渠道不变。

1、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所需的运行费用按核定年度用款计划指标从具体项目“待摊投资支出”科目中提取划入“核算中心”经费支出账户。

2、为投资业主投资提供基础性、政策性服务的建设单位,业主主体支付的经费全额划入“核算中心”,自求平衡。

五、运行费用的支出管理

运行费用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和专项补助支出等内容。

(一)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各类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等。

(二)一般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交通费、小车费用、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一般公用支出参照我县行政事业标准定额执行,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出差开支标准依照公务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不超过运行费用总额的10%。

(三)专项补助支出:包括开办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因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等其他管理支出。实行先报预算,再按实结算的方式管理。

六、运行费用的预算和监管

(一)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预算并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承担工作的性质及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用工人员数等核定运行费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年度预算指标。

(二)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应在运行费用控制数额内合理安排和使用,严格按照运行费用支出内容和标准列支费用,确因特殊情况超支的,须事前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三)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多列、虚列运行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

七、本《意见》从20*年4月1日起实施。青政办发〔20*〕115号、青政办发〔20*〕219号等两个文件停止执行。

八、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