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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监督员的聘任办法
1、各单位原已聘任的民主监督员在聘任期内继续保留。
2、各单位聘任新民主监督员,应事先向县政协提出申请和要求,再由县政协推荐。
3、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协指定一定数量的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
4、根据县直属单位和界别特点,县政协成立若干个民主监督小组,开展集体民主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县政协指定的委员及各部门聘请的监督员组成。
二、民主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5、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6、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广泛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7、熟悉聘请单位或系统的工作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敢于并善于向聘请单位或系统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能够秉公办事。
8、身体健康、忠于职守,具有参加民主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三、民主监督员的权利职责
9、根据政协章程和党委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民主监督员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协商、建议和批评等权利。
10、积极参加聘请单位或系统组织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聘请单位、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11、及时了解和掌握聘请单位或系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的情况;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能、完成任务、服务社会的情况。
12、民主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通过县政协向其上级部门反映问题。
13、认真督办政协提案,参与民主评议。积极参与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小组组织的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
14、严守聘请单位的相关秘密。
15、积极向县政协提供社情民意信息和报告工作情况。
四、民主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16、单位聘任的民主监督员在县政协党组、政协常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小组在县政协党组、政协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民主监督员的具体工作由县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联络。
17、民主监督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对不依法、不依纪、不依章办事以及借监督之名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民主监督员的资格。
18、各民主监督员要积极支持聘请单位的工作,积极参与邀请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及时反映困难,建言献策。各单位也要切实保障民主监督员的监督权利。
19、县政协办公室作为民主监督员的指导、联络部门,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了解受聘委员和聘请单位的意见,通过专项培训、总结会等途径,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20、县政协办公室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民主监督员,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