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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领导人事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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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领导人事改革意见

一、工作的程序

1、会议前酝酿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在认真完成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对拟任免人选进行充分沟通、酝酿,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向县委书记办公会议汇报并将拟提任人选向县纪委征求意见,再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表决。

2、会中讨论

(1)县委组织部将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和其它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与会的各位县委常委,并逐个介绍说明拟提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县委常委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中的拟任免人选发表明确意见。

(3)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且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拟任免人选,作出暂缓表决提议,经与会半数以上常委同意,形成暂缓表决决定。暂缓表决对象不列入本次票决,可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核实了解后提出任免建议,重新再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表决。

3、投票表决

在常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每位常委对拟任免人选逐个划票,同意的划“Ο”,不同意的划“×”。县委常委如对拟任免人选有不同意见,可采用无记名的形式填写《县县管领导干部任免反馈意见表》,随同表决票同步交回县委组织部综合汇总。县委组织部负责现场统计票数,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视得票情况宣布任免决定或推荐建议、提名决定(新提拔任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7天),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的为获得通过,得赞成票数未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的(含半数),作否决处理。被否决的干部,如再次提交县委常委会表决,县委组织部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考察;连续两次提交讨论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作为同一领导职务人选提交讨论和表决。

4、会后谈话

县委领导按分工对县委常委会票决通过的干部进行谈话,对否决对象存在的问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视情进行必要的了解核实。

二、适用范围

县委常委会票决制适用于全体县管领导干部的任免。

三、工作要求

1、县委各常委要充分认识实行县委常委会票决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发挥作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执行好这项制度。

2、县委组织部要做细、做实、做好干部任免的基础工作,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的相关材料要详细、准确、规范,并及时做好有关干部任免材料的整理、收集、归档工作,确保县委常委会票决制的顺利实施。

3、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凡讨论决定同与会常委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干部的任免事项,有关与会常委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会议主持人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及时提出回避要求。

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和投票表决的有关情况。

四、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