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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救助体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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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救助体系建设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组织,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力推进五保供养工作上水平;全面建立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体系;构筑优先职业介绍和免费就业培训扶持体系;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应急救助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推进助残解困工程;建立组织;明确职责;加快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廊政[2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的总体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整合救助资源,完善救助政策,规范救助职能,逐步构建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措施,以其它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制度化、服务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符合*市情的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制度、方案和保障措施,直接从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2、坚持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的原则。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要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市镇两级党委、政府要着眼未来,体现公平,逐步建立基本保障最困难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就、失有所补、弱有所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时间、不同群体实施不同的救助标准。

3、坚持依法救助,管理规范的原则。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相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履行职责,依法救助。在管理上要规范程序,统一方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4、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不断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坚持城乡有别,逐步缩小差距。

二、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低保制度在我市已步入平稳健康发展阶段,目前重点:一是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保障标准。二是积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家庭中患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大学等特困低保家庭,再提高救助补差的15%。三是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是逐步实现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市民政局负责完善我市《城乡低保实施办法》。

(二)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力推进五保供养工作上水平。按照《条例》规定,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并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供养率100%。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投入,按照《*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纲要》(廊政[20*13号])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供养服务机构,确保20*年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努力探索以市级供养为主、集中与分散供养结合的五保供养管理体制,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市民政局负责完善我市《五保供养办法》。

(三)全面建立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一方面,继续资助农村特困户加入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待遇。另一方面,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特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使其在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的同时,得到二次救助,确保他们就医后的正常生活。二是积极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冀政[20*]50号《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使特困患者得到有限救助,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逐步探索,建立城市无业人员医疗保障制度。三是医疗服务部门建立对特困家庭就医的优惠减免政策,通过减免部分就医费用,使城乡特困群众得到实惠。市民政局负责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四)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一是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房管部门按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廊政办[20*]92号)规定,对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提供住房保障。二是住房保障形式多样。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配租、核减租金为辅。三是市政府每年投入一部分资金,继续帮助农村特困户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力争每年解决100户,逐步解决特困户住房困难。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城乡困难居民住房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体系。一是在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的基础上,从20*年春季起小学全部实行免收杂费,对学校按标准应收取的杂费由市财政全额予以补助,并按在校生人数,按25元/生年补助预算内公用经费。二是继续开展“春蕾计划”、“手拉手”、“节约、救助”等专项救助和各种形式社会救助活动。三是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程,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四是继续实施福彩助学活动,资助优秀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我市《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构筑优先职业介绍和免费就业培训扶持体系。一是劳动部门在20*年出台有关政策,对特困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的免费进行就业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就业技能,优先介绍就业。二是加大各项帮扶力度,努力推进特困人员就业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市人劳局负责制定我市《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在20*年建立健全市、镇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市财政每年列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实施法律扶贫工程。组织全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特困人员,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我市《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20*年民政部门建立突发性灾害救助制度。市财政每年列入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对失火、肇事、重大疾病等灾害发生时,给予生存艰难的群众临时救济。二是每年都要建立与修订灾民转移安置预案,实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市财政每年列入自然灾害专项救助资金,存储专户,逐年积累,建立大灾预备金,确实保障灾害发生后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能治病。三是大灾之后认真组织好灾区住房修复和重建工作,确保大灾之后灾民的正常生活。市民政局负责完善我市《救灾应急预案》。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分别组织一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帮扶、救助活动。从社会氛围上体现出为民办实事、为民解困的政府形象。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负责制定我市《社会帮扶捐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推进助残解困工程。逐步建立助残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助残优惠政策,通过对残疾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创造条件使他们就业创业。同时,通过康复扶贫,帮助特困残疾人员脱贫。

三、建立组织,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组织。市建立由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能、监督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认真履行各自责任。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突发性临时救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等项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房管、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教育部门负责困难学生救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以及参保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残联负责助残解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项的审计监察工作。

(三)加快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一是要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搞好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二是加快研制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三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制定科学的工作程序,逐步完善救助公示制度,定期进行专项资金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提高救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