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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体目标;主要内容;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组织实施;工作要求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符合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补助金的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按城镇、农村低保标准给残疾人本人全额发放低保金或补助金;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从20*年起,对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对符合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补助金的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按城镇、农村低保标准给残疾人本人全额发放低保金或补助金。所需经费除省、市财政补助外,其余按原渠道由区、乡镇财政各承担50%。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每例3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所需经费除省、市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三)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所需经费除省、市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区、乡镇财政各承担50%(城镇户籍除外)。
四、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区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作用,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办法,密切配合,周密实施。
残联系统:主要负责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方案制定、对象调查、工作协调、制度建立、工程实施、建档立卡、资金预算及发放管理、统计报表、资料完善、工程总结和考核评估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经费保障、管理审核、绩效评估,确保各项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对象审核、《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印制发放、全额低保金和补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管理;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的审批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在乡镇敬老院集中托养重度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护理照顾。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社区重度残疾人护理人员公益性岗位落实。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白内障复明手术,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机构的医疗保障服务。
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氛围。
五、工作要求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程实施。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