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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稳步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15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编办发32号)的要求和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的意见》以及张家口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县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防疫有人管、上岗有标准、误工有补助”的原则,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建设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本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的选聘工作,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2人,并建立健全村级协助员管理制度。
三、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动物防疫工作;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基本熟悉动物免疫、检疫、疫病普查、疫情报告、动物常见病诊疗、消毒等兽医常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基本了解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能胜任动物防疫协助员的各项工作;
四、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在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强制免疫、疫情普查报告,并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有关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五、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动物养殖和动物防疫工作量,参照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的补助标准,将补助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发放。
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也要配备动物防疫协助员,其聘用、报酬及管理由场方负责。同时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七、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的培训考核,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建设的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确保在年10月底前完成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