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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打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办事程序、时间和费用,努力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两宜”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加强管理,切实夯实为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的基础
1.明确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或以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过渡。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窗口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负责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及经本级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厅)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办理的事项的设置、办理流程等进行审核规范。负责对基层各级政府、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进厅窗口的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单独设立办事大厅(分厅)的部门、事项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的部门开展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考评。政务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列入对应县(市)区、乡镇(街道)及部门的总体考评结果。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加强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基层服务机构是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将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继续推进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县(市)区要稳步推进城乡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建设,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要到201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3.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制定全区政务服务窗口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环境、服务行为、监督考核等内容;按照自治区各部门制定的本系统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标准,统一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授权及审批用章等,规范各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和审批行为,做到行政审批事项上下对应、流程规范、权责明确,实现政务服务的公正透明、高效均等、简便规范。
二、完善机制,规范运行,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建立完善运行模式。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运行机制,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5.全力推进集中审批。要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严格执行部门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处(科、室)集中、行政审批处(科、室)要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处(科、室)的审批、协调、督办和指导基层政务服务工作的职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行政审批处(科、室)整建制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力度,行政审批处(科、室)处长(科长、主任)必须常驻政务服务中心,代表部门行使审批决定权、组织协调权、审核上报权和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实现事项进驻到位、人员进驻到位、授权到位,对于一般性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处(科、室)直接审批,重大事项由部门研究决定。进一步抓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减少和调整工作,对有法律依据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对没有法律依据、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决取消;对涉及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的相关事项,以及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多头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的事项进行重点清理,实现行政权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适应。
6.深入推进集中办理。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最大程度地将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必须将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工商注册、企业贸易审批等与项目、企业和公众密切相关的部门及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把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也要纳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将项目审批前后置配套环节的有关公共服务部门,通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设立分厅的方式,实行集中办理;因涉密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应由本级政府同意可单独设立办事大厅。确有原因无法进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督查部门实行核准制,年初核准,年底核查。
7.着力推进集中收费。全市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公开收费依据、标准、监督渠道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是依法设立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收费事项要一律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一个窗口收费”,做到收缴分离。可试点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制度。要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工商注册、企业贸易审批等有关的收费事项进行重点清理,对收费过高的事项要减少收费,不合理的要取消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征收。
三、创新工作,改进方式,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的运行体系建设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结合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加快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代办服务等,建立健全便企利民服务机制,为基层、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8.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围绕重点项目(包括重大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公共设施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代办人员全程免费代办的行政审批代办机制,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方便。
9.建立招商(善)引资服务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主动加强与招商、工业园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围绕政策咨询、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费缴纳、技能培训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代办人员提供全程或部分代办的招商(善)引资服务机制,促进项目尽快落地达产增效。
10.建立为民办事全程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必须把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性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到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办理。不宜下放的,由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免费代办。
11.建立代办员上门服务特殊人群机制。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对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身障人、老年人、优抚人员、低保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无偿的上门代办服务。做好老年人、身障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到办事大厅的“无障碍”服务工作,提供帮办代办领办服务。
12.加快推进网上办事。要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务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之间、政务服务中心与部门之间的联审联办、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建立就地申报、就近取件的网上办事机制。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全市政务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建设、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监察、法制部门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监察部门要派驻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室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立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负责各进驻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监察、行政监察工作及涉及进驻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部门要派驻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室和行政复议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各进驻窗口行政执法事项的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政府法制咨询服务。机构编制部门要抓紧研究并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人事部门要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年终考核指标单列,提高评优评先比例,确保优秀率达到窗口人员的30%。全市各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有关公共服务部门及中介(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14.加强制度建设。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完善并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制度实效。全市各级监察、党政督查、法制、审计、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细化量化制度执行的目标任务,把制度执行情况落实到政风、行风监督检查之中,加强督查,严格考评,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5.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政务服务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实效。特别是政务服务中心要对“一个窗口受理”建立考核评议机制,坚决杜绝“两头受理”;法制部门要对“一站式审批”建立全程公开机制,解决“体外循环”和暗箱操作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对“一条龙服务”建立督查督办机制,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效能;审计部门要对“一个窗口收费”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实现行政审批权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16.完善绩效考评。进一步加大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绩效考评奖惩力度,从2012年起将政务服务工作列入全市绩效考评的总体目标内容,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考评,各县(市)区也必须把政务服务工作列入到年终绩效考评的总体目标中,细化量化指标,加强考评,分值比例应不低于3%,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不断健全考核机制,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对窗口部门、分厅部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代爱理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评;加强对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指导。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对城乡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17.建立激励机制。从2012年起,市政务服务人员(包括分厅)在执行全市绩效考评奖励的基础上,设置和兑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积分奖金,具体标准参照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执行。各县(市)区自行承担参照执行。市政府每年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