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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对对象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困难和城市低收入救助待遇对象;
(二)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困难和城市低收入救助待遇对象;
(三)申请享受城市临时救助待遇对象;
(四)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救助对象;
(五)申请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救助对象;
(六)受委托需要核对的其他对象。
二、核对内容及方式
(一)核对内容
1.城市居民收入信息,包括月工资收入、办公司及经营企业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各种赔偿、辞退金、赡(抚)养费、遗属补助金等;
2.城市居民财产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经营性资产、有价证券、存款等。
(二)核对方式
1.系统核对。由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与相关委办局建立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网络系统,每月对新增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每半年组织1次对已享受救助待遇对象的核对。
2.人工核对。对部门间暂时不具备建立专网系统的,由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间采取用加密U盘方式,每月对新增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每半年组织1次对已享受救助待遇对象的核对。
3.实地核对。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站或相关部门,在审核社会救助申请时,对救助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等方式,对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三、责任分工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升级和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建立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网络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共享;负责制定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操作程序、规范表格和工作制度;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家庭有关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推动、指导各县(市)建立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工作。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市区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的具体核对工作,指导核对部门及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完成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核对及信息汇总、上传、反馈、数据分析整理等工作。各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按照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有关要求,完成需核对人员的初审、信息整理、核对数据模板录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公益性岗位收入、劳动保障协管员收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收入信息,以及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养老保险收入信息。
(四)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地税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信息。
(五)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现有房产登记信息。
(六)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相关信息。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九)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十)各级殡葬事物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死亡火化人员信息。
(十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统计信息。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所需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核对程序
(一)形成核对信息。需要进行数据核对的单位(部门),将核对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模板,并签订《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委托书》。
(二)上报核对信息。需要进行数据核对的单位(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录入的数据模板报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三)数据汇总。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于每月17日前,将需核对人员的有关信息分送各核对部门进行核对。
(四)信息核对。各核对部门负责于每月22日前,完成救助待遇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并将核对情况通过专网或加密U盘反馈给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五)反馈结果。由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于每月23日前,向申请核对单位(部门)进行反馈,并出具《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反馈单》。
五、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立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负责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是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核对机构能力建设,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系统网络化,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各县(市)政府也要按照市建立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机制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县(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承担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的部门要建立救助待遇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工作责任制度,规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保障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各区县(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规定项目,向市民政局提供详实准确的核对人员名单,对每月反馈的救助待遇申请人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三)严肃纪律,依法办事。负责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