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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水平,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有关要求,以“管钱、管项目、管人”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为重点部位,以非税收入、财政支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人事管理等方面决策和执行为关键环节,以构建行政权力“阳光操作”机制为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大、更好、更快发展的目标,完善和改进决策、执行、监督手段,从源头上治理不正之风和预防腐败。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权力;坚持公开透明,实行行政决策科学有序运行;坚持全程监督,对权力运行进行多角度监控。
(三)目标任务。以钱、项目、人为工作重点,以规范决策和执行程序为手段,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阳光操作”机制。
二、“阳光操作”的内容要求
(一)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阳光操作”
1.内容。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2.要求。一是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及时足额征缴或收缴各类非税收入,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违反规定自立非税收入项目和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收缴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时限。二是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三是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售、出让、出租、转让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要通过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避免暗箱操作。四是执收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时限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审批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需给予减免或缓征的,应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报主管副市长把关,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议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或缓征。
(二)关于财政支出的“阳光操作”
1.内容。包括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和调整、大额度财政支出批准的程序等。
2.要求。一是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编报规程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二是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财政支出预算,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每年政府要将财政支出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三是财政支出预算执行中,非遇政策性调整开支标准或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内经费。四是严格控制管理因公出国(境)、会议、公务接待、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大力压缩水、电、油、通信等方面费用。五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财政支出预算变更或大额财政支出的,应由主管部门拿出意见,报主管副市长把关,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议定。
(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阳光操作”
1.内容。建设工程招投标。
2.要求。一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需采用其它交易方式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由主管部门拿出意见,报主管副市长把关,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议定。
(四)关于政府采购的“阳光操作”
1.内容。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2.要求。一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行为必须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二是坚持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严禁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以及擅自自行采购后补办采购手续等行为。三是严禁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扩大采购规模。四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申报审核制度、供应商信息库和评审专家数据库制度,采购信息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五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需对大额度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编制、合同条款、项目内容、项目预算和招标方式等进行变更的,应由主管部门拿出意见,报主管副市长把关,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议定。
(五)关于人事管理的“阳光操作”
1.内容。包括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调入、军转干部安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干部职工病退、增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2.要求。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对职称、工资、福利、考试、考录、调配等热点工作的职责、权力进行细化、责任到人,层层建立责任制,并建立严密的相互制约机制。三是完善公务员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建立服务对象投诉评议公务员的监督机制。依法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行政复议工作。四是严肃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坚持公开考录制度。五是重要人事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主管副市长把关,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议定。
(六)关于其他行政权力的“阳光操作”
1.内容。其他未包括在上述重点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
2.要求。一是各行政权力执行部门要完善工作程序,建立权力内控机制。二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三是重要事项应当向市政府报批,由市政府进行决策。
三、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扩大政务公开范围
一是贯彻政务公开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类行政权力运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外,都应向社会或者一定范围的服务对象公开。二是推行电子政务。以实施电子政务为政务公开的突破口,为群众获取政府行政信息提供快捷通道。推行网上“阳光操作体系”,设立网上信箱、政策建议、公众论坛、公众留言及服务热线等窗口和栏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健全行政管理制约制度
一是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进一步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加大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力度,明确和界定行政权力及其行使范围、方式和程序。将行政权力按行政行为的性质进行分类,逐一建立政府及部门的“权力清单”,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定化、透明化。二是建立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决策执行机制,细化工作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听证等工作制度。
(三)加强行政权力监督
一是完善监督制度。将行政监察、法制监督、审计监督、职能部门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各级行政投诉平台,扩大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的监督。监察、法制、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形成监督网络,建立行政权力监督协作制度。
二是强化监督措施。在事前监督方面,重点是加强对各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制订过程的监督,减少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漏洞;在事中监督方面,重点是对各部门制度执行的监督。强化监督检查,通过独立监督和联合检查等监督方式,及时纠正监督对象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方面的偏差;在事后监督方面,重点是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反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行为的查处,维护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增强政府的执行力。
对违规行使权力的部门和领导,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规及制度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利用行政权力谋取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