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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解决退休员工医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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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解决退休员工医保建议

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根据改革精神,我市对国有企业普遍进行了改组改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原国有企业负担较重、资产有限,改组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对已剥离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目前,这部分群体由于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给家庭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总体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解决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医疗保险待遇要与缴费水平相联系;

(二)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原则,根据退休人员承受能力,确定相应参险办法;

(三)坚持多方筹资原则,以个人缴费为前提,财政和经办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界定。主要解决市直已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问题,改组改制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人员界定。列入解决范围的人员为企业改组改制前已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改组改制后已与企业分离的退休(职)人员。

三、参险办法

根据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三种参险办法:

(一)年个人缴费350元,财政补助700元。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年个人缴费250元,财政补助600元。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年个人缴费150元,财政补助500元。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享受六种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自行负担。

四、就医管理

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险后,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就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参保退休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就医。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院)证明,并经市地方社保局批准后,方可转诊(院)治疗,无转诊(院)审批手续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缴费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须按年度连续缴纳,每年初第一季度前缴当年全部费用,当年欠费的允许补缴,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对连续欠费超过3年的,视为自动解除医疗保险关系,不再续保。

六、相关问题

(一)个人帐户标准。按财政补助额的30%核定,资金从财政补贴中按年度划转。

(二)大病种类。暂定为六种,具体为:高血压合并症、肝硬化、脑梗塞、脑出血、糖尿病合并症、恶性肿瘤及术后放(化)疗。

(三)参险办法确定。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相应参险办法,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的,今后不再受理。参险办法选定后,原则上不允许再做改变。

(四)市区内中、省直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需补助的,补助费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七、审查程序

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险由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地方社保局共同审核。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参险资格、确定参险形式,提报有关基础材料;市财政局负责核定补助标准;地方社保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及参险后的医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