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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建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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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建造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的实际,现就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宅。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和危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今后,危房棚户区改造,其住宅建设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由城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三、城市政府每年要根据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有计划的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和城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标准。具体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由政府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和对各县(市)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价格、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责职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确定价格。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因素:

(一)拆迁费和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按建筑面积0.5%建设的物业用房、公益活动用房的成本费用);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非住宅房屋部分,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十、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项目立项申报时由规划、建设部门把关,设计部门按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

经审核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划委员会批准方案进行硬化、绿化、亮化和物业、公益用房建设。凡没有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一律不预验收。一个小区由一个单位进行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小区建设;由多个单位进行建设的,按小区规划,分摊到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或按分摊任务出资,由一家单位进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小区建设的规划和预算,房产部门要按规划设计要求,负责对小区建设的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房单位,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的同时要委托物业企业提前介入管理,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个小区只能聘用一家物业企业介入前期物业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入住后可续聘前期介入的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服务,或重新选聘其他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十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十六、市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