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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机制,激发县乡财政活力,加快财政收入增长步伐,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根据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和机制,充分调动县乡两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着力增强财政经济活力和保障能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受益多原则。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利益共享、共同发展原则。完善县乡财税收入体制,合理划分税收征管范围。
(三)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原则。构建县乡较为完善、合理的财权事权关系。
(四)增强财政能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适度集中财力,增强县级财政调控能力和保障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界定县本级与乡镇级税源
1、中央、省、市驻县国有企业(如金融保险业、石油、供电、烟草、通信、自来水)属于县本级。
2、原县级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如水轮机公司、琴亭水泥公司、纸业公司、大地制药公司等)属于县本级。
3、对乡镇引进项目在县工业园或城区内办厂的,税收收入按7:2:1的比例分成,即引进项目的乡镇得70%,县级得20%,所在地乡镇得10%;乡镇引进项目在异乡办厂的,税收收入按7:3的比例分成,即引进项目的乡镇得70%,所在地乡镇得30%;县级(含部门)引进项目在县工业园或城区内办厂的,税收收入按8:2的比例分成,即县级得80%,所在地乡镇得20%;县级(含部门)引进项目在县工业园和城区外办厂的,税收收入按7:3的比例分成,即县级得70%,所在地乡镇得30%。
4、城关矿产品公司、昌盛水泥公司属于县本级,但鉴于昌盛水泥公司改制后扩改新增了产能,新增产能产生的税收所在乡镇需参与分成的实际情况,将昌盛水泥公司三分之一税收划为升坊镇政府所有。
5、县本级投入的项目建设产生的税收属于县本级。
6、国家投入在乡镇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税收,实施乡镇与县本级按6:4分成。
7、城区范围内县本级投入项目以及土地挂牌交易产生的契税,县本级与琴亭镇政府按6:4分成;城区范围内零星交易项目产生的契税,县本级与琴亭镇按4:6分成;其他按税源所在地由乡镇自主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全部归所在地乡镇所有。
8、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所产生的税收,县本级与琴亭镇政府按8:2分成。
9、长途客运车辆税收属县本级,短途客运及货运车辆税收按车藉地归属到县本级或所在乡镇。
(二)设立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奖励经济发展好、发展快的乡镇。对年财政总收入首次跨过1千万元、2千万元、3千万元、4千万元、5千万元的乡镇,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上台阶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设立纳税大户奖。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奖励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按照荣誉奖励和资金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纳税企业授予“纳税贡献企业”奖牌和一定数额的奖金;对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企业授予“纳税特别贡献企业”奖牌和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税务登记证管理,在按照属地原则明确乡镇企业管理的同时,注重县级企业的级次归属,对应划归县级管理的新办企业,县工商、税务机关应将主管机关登记为县级。坚持财税库联系会议制度,认真分析收入组织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每季初,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应向县财政局提供上一季度新增企业和变更税务登记发证情况表。对与县本级纳税企业有关的新增征管权的界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应商县财政局确定,未经县财税部门核准、且已由乡镇征管的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局通知税务机关将其划归县本级征管。
(二)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秩序。对采取税返、奖励等优惠政策挖引县内其他征管对象范围内税收的乡镇,一经查实,对挖引税收的乡镇予以挖引税收形成财力的2倍罚款。
(三)加强征管工作。进一步强化税源监督,规范收入征管秩序,确保应收尽收。建立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对较好地完成了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部门,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五、其他
(一)除本意见已调整的事项外,原有财税体制中的税收征管体制、财力上解体制等,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二)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四)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