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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中国绿色有机食品之都”,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是进一步放大我市农业比较优势,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税的重要路径,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八化”为目标发展现代大农业的实际行动,是统领现代农业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市推进“五城建设”和实现“七个翻番”目标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壮大龙头企业群体
(一)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具备认证条件的,新晋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必须先取得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原有龙头企业,要在3年内取得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新获得国家绿色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新增的系列产品每个奖励2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的主体,每个补贴5万元。
(二)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个人投资绿色有机食品产业,新建企业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促进绿色有机食品出口创汇,商务部门积极帮助绿色有机食品企业申办自营出口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给予收费优惠。
二、建设高标准基地
(四)建设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500亩以上并得到国家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许可使用标志的企业、合作组织或个人,可优先获得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资金支持。
(五)推进“菜篮子”建设,鼓励城区积极辟建、扩建温室蔬菜基地,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达到标准的集中连片温室蔬菜基地,每个温室给予5000元资金补贴,达到绿色有机蔬菜标准的,每个温室给予1万元资金补贴。
(六)支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创建,达到市级示范基地标准的,每个基地补贴2万元;达到省级示范基地标准的,每个基地补贴5万元;达到国家级示范基地标准的,每个基地补贴10万元。支持绿色有机基地实施出口备案,市级绿色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与出口备案基地统一标准,实施互认,出口备案基地由农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给予每个基地补贴5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基地建设单位技术支撑及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方面。
(七)加快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和质保体系,制定和完善我市绿色有机农业种养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普及力度,通过科技培训、技术推广和培育示范户等多种方式,提高基地生产标准化程度。
(八)积极扶持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基地生产组织化程度。市级成立绿色有机食品协会,为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合作组织和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推广、信息交流、品牌推介、区域合作等服务。县(市)、区及龙头企业也要组建相应的专业合作组织,达到市级标准的合作组织,每年安排5个予以奖励,每个奖励资金5万元,用于合作组织基础建设。
三、积极拓展市场空间
(九)建设“中国绿色有机食品之都”网站,构建绿色有机食品网络营销电子商务平台。
(十)积极鼓励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在省内外建立绿色有机食品营销中心(专卖店)和网络专营直销店。新建省内、省外营销中心(专卖店)和销售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网店,经省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每个店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一)积极实施“农超对接”项目,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对接渠道,降低入超门槛,提高绿色有机食品比例,市级每年选取10个积极参加对接、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和超市,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超市冷链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支持、鼓励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展销会和经贸洽谈活动,促进绿色有机食品贸易。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
(十三)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规定,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四、提升品牌影响力
(十四)加大对“中国绿色有机食品之都”的策划、包装、宣传、推介和应用力度,将其打造成为我市现代农业的公共品牌。制作并多层面宣传“中国绿色有机食品之都”公益广告和宣传语,提升认同度和知名度。支持绿色有机食品企业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推介活动。
(十五)支持绿色有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整合同类品牌,鼓励企业间通过融资、贴牌、共享整合品牌。市级积极搭建整合平台,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五、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十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加大对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和市场监管的力度。
(十七)整合技术优势和资金渠道,辟建国家级绿色有机食品检测中心,加大检验检测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八)加大市场打假力度,坚决查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加快建立健全认证产品、企业和基地质量追溯体系,积极推行认证信息网上公示查询制度,定期公布执法监督检查结果,提高认证公信力。
(十九)建立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基地信用评估体系,综合监管信息和违法记录,实施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高的企业可享受资金项目支持、信用年审等优惠政策,信用评级低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组织、个人及违纪违规的国家公务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罚,优化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确定地区为原生态作业区,加强安全高效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等绿色有机食品生产资料的开发、推广和使用工作,禁止销售、使用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禁用的生产资料,净化绿色有机食品生产环境。
六、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二十二)加大以绿色有机产业为方向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力度,积极培育创新主体,增加农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坚持增产增效并重、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生产生态协调,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
(二十三)整合农业科技资源,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完善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和评价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采取技术入股等多种途径创新创业,参与收益分配。
(二十四)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健全区域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和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增加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
(二十五)大力推进以院(校)县(局、场)共建、校市共建、专家大院、示范基地等为核心的农业科技合作共建,扶持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农技推广项目,并积极推荐申报省农业科技合作共建工程专项资金。
(二十六)大力发展农业教育,加快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继续实施农民科技素质培训工程,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培养农村科技示范户、科技明白人和村级农民技术员。
(二十七)对从事绿色有机食品研发、生产和营销的企业,科技部门要积极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优惠政策。市级各类科研经费要积极向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倾斜,确保享受科研经费的企业数量、资金额度逐年增加。
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八)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专项投资,加快推进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扩大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和贷款贴息规模,落实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推进“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财政对农业公益性排灌设施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九)加快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积极发展农机大户,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落实农机具补贴、支持农机化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
(三十)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落实林木良种和造林补贴政策。全面实施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积极支持牧草种植,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十一)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绿色有机食品(生产资料)加工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安排贷款支持,可享受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三十二)鼓励引导农民发展合作性金融和资金互助组织,加快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三十三)辟建农业担保公司,优先为从事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加工信誉好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三十四)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丰富保险品种,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十五)对具备上市条件的绿色有机食品企业予以重点培育,支持鼓励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上市、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和集合债券进行融资。
九、强化项目资金支撑
(三十六)对绿色有机食品企业的基础设施、科技研发、扩能改造等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并优先向部、省推荐申报。
(三十七)对从事绿色有机食品开发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进行调度,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十八)对从事绿色有机食品开发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下限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一律免收。
(三十九)加快市级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园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承载能力,新引进的绿色有机食品企业优先进入园区,享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十)市、县财政要加大对绿色有机食品产业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用于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四十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加大跑省进京工作力度,扩大争资金、争政策和争项目成果,市财政按照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四十二)将绿色有机食品产业推进工作纳入市级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权重,制定考核细则,农业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奖优罚劣。
(四十三)市政府对在绿色有机食品产业的开发、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和优先提拔。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