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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发〔〕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委发〔〕17号),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一)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各行政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学习,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等措施,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与问题的能力,做到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既不推诿失职又不滥用职权。优先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
(二)建立行政机关学法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等形式,安排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五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其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行政机关每年安排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学习和培训不少于2次。人事部门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和依法行政要求,在公务员培训中安排依法行政内容,并明确培训方式、学时和考试标准,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研讨班或培训班;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安排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府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任免和使用结合起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范围。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每年不得少于10天。
二、加大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
(一)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及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民生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提高制度建设的透明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专业性强或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起草。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对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由实施机关对制度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执行是否到位、行政相对人是否反映强烈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请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
各级法制机构要严格执行《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审查违法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包含有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一经发现,及时报请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实行5年有效期制度,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界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涉及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征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收费标准、改造城市主干道路、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投资等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决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开调研、决定、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组织群众和企业代表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扩大公众的参与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二)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重点围绕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地防范、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实施部门要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行政决策执行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或因失误决策造成的损失,并视情况及时作出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等决定。加强对重大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使行政决策监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四、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执法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认真研究和总结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向林业、旅游、食品安全等领域延伸综合执法工作。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级部门、本级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法制机构对经过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政府裁决,并监督意见的执行情况。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彻底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将年终考核与日常检查、监督执法部门与监督执法人员有机结合,实现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遵循法定程序,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运行流程图,明确适用的具体依据、标准、幅度和方式,做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当场处罚行为和即时性强制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慎用限制人身权利的执法手段和措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重点部门、领域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安全生产、制假售假、乱占耕地水域、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予以细化、量化并公布,严格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贯彻《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资格审核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培训考核、执法岗位调整、执法检查等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在本级法制机构备案。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政务公开渠道。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主动公开。重点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府信息的整合共享,加强政务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对群众普遍关注、询问频率高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重点热点信息,要及时梳理整合并主动公开。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三)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将推进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力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范围。挖掘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有关行政机关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大专门监督力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开展层级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城乡土地房屋征收、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三)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中。凡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调解和解制度和集体审议制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三)加强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行政机关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善后工作的情况报行政复议机构。
(四)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做到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办理、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五)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法院的司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努力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审查。
八、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协调机制,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述职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实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大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要全面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并对依法行政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进行督查。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职责。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拔优秀法制干部进入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