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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劳保督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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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劳保督察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筑社会稳定重要防线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在用工过程中依然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超时加班、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劳资关系日益紧张,隐藏着较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同时,个别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保障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群众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障投入,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合资源,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络化、网格化)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有效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支持力度,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

(一)合理划分网格,按行政区域或用人单位数量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细化为市、县、乡、村四个级别,确保每个用人单位都在网格覆盖之中。

(二)配齐配强人员,在每个网格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

(三)配备办公设施,划拨“两网化”建设专项资金,配备办公所需的场所、设备、工具。

(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及时配备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建成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两网化”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目标,加强监督考核。

三、提升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名称统一、职能统一、标志证件统一”的原则,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不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坚持“重质量、控总量”,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努力做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区域全覆盖。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关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书面资料审查(年审)费、专项检查费、网络维护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要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四、完善措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

(二)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三)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恶意欠薪、使用童工、拐骗劳动者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从快从严打击,加大违法成本。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劳动违法企业。

(四)营造法制氛围。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五、高度重视,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动建立主要领导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清理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各项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总责,乡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主要责任,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一线指挥,加强协调,依法处理。因不当干预或推诿扯皮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综合治理机制。要积极推进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凝聚维权合力,建设高效有力的综合治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行为,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保障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决本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发展项目、重点保护项目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和其主管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各类无证照经营活动,防止非法经营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协助各部门做好劳动者工资基数统计核实、监督发放等工作。各方面共同努力,发挥综合治理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