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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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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试点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农业执法效能,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年全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府法领〔〕1号)等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基层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切实履行为核心,以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和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为抓手,以强化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根本,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健全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切实提高农业执法能力,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新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综合执法重心向乡镇下移,全面提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经过1-2年的努力,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不断得到健全,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执法队伍;

——农业综合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明显提升,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执法能力显著提高,执法成效明显;

——农业综合执法经费、装备手段能够满足执法需要,执法保障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农业综合执法制度完善、健全,执法行为规范。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和法治原则。农业综合执法的执法主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执法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不列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可以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二)坚持积极探索和创新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增强创新意识,针对农业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新办法、新举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队伍。

(三)坚持因地制宜和注重效果的原则。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试行不同的农业综合执法重心下移模式。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把服务“三农”的优劣作为衡量试点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坚持试点工作与日常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重心下移试点,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各方关系调整和理顺需要一个过程,试点单位要做好农业执法有关衔接工作,保持农业执法工作秩序的稳定。

四、主要任务

(一)队伍建设。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现有工作人员中选用2人,驻点乡镇,负责协助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二)职能职责。

1.综合执法范围。试点阶段农业综合执法重心下移执法范围主要为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执法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监管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2.主要职责。以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管理(执法)职能为限,在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主要职责为: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等工作;协助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和农资质量纠纷调解工作;完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运行机制。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下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由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安排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或其他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案卷统一由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归档。

(四)管理体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总体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1.人员选用。严格驻乡镇执法人员录用制度,采取考试、考核、选调等办法择优选用执法人员。拟选用的人员不得从事农资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条件。

2.人员上岗。所有选用人员都要通过统一的考试并取得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执法。

3.人员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风纪律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每年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集中轮训一遍。

4.人员考评。抓好行政执法和效能建设考评工作,通过绩效评估、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加强对派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考评,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违反农业部“六条禁令”的执法人员要取消其执法资格。

(五)保障体系。

1.经费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将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确保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抽检和执法监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设施设备。各地要创造条件为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统一配备检测仪器、照(摄)相机、电脑、打印机等检测和执法取证装备、办公设备;结合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逐步配齐必要的交通工具,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3.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开通“12316”农业公益热线,建立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农业执法信息统计、公告、查询、等网络系统,及时报送执法工作动态、质量监测等相关信息,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交流。

(六)制度建设。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农业执法活动的一系列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农业执法尤其是派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依法履行职责。

五、工作要求

开展基层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农业行政执法的一次创新,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市、区)农业、法制、财政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县(市、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效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试点进程,抓好试点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县(市、区)政府要足额解决用于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申领执法证件考试和试点工作的经费。

(二)要精心实施。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年月—月,县(市、区)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第二阶段,年月—年月,选录人员,对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按农业部或省政府规定申领执法证件;建立健全派驻执法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驻乡镇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职责及人员管理、执法规范、执法监督事宜;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第三阶段,年月—月,试点总结、审查、验收。

(三)加强协作。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农业部门要加强与编制、法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使试点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地推进。农业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落实好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重心下移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规范化进行。财政部门要保证试点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导。市农业、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时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探索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新思路、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