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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行政区划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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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行政区划监管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30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政权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市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在当前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速城镇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于年结束,乡镇总数从116个减少到93个。目前全市实有乡50个,镇43个;街道办事处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71个;村民委员会1125个。自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有效整合了乡镇资源,提高了乡镇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减轻了农民负担,产业结构调整和整体规划日趋合理,城镇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集镇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明显增强,以强带弱、以优补劣的效果十分明显,乡镇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大幅提高,促进了农村文化事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成效进一步显现,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城乡融合发展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区划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处理未经审批而实际运行的街道办事处、擅自搬迁乡镇驻地和随意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问题,严格执行行政区划管理的法规政策,确保我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依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有关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政办发〔〕164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县市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各县区政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和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越权擅自审批和设立。对于不符合法规擅自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县实际,采取以乡镇管理社区或探索将原有的街道办事处改设为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职能机构,由县政府直接管理等办法解决。对于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已迁移政府驻地的乡镇,相关县区政府要认真查找原因,开展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积极补办报批手续。对于确需迁移乡镇政府驻地的,如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地方,乡镇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办公场所属于危房以及国家重点(大型)建设工程需要等情况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调整、设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加大科学管理力度

行政区划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关系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敏感性强。科学合理的调整行政区划,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为民服务能力的增强密切相关,必须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既要保持行政区划的稳定性,又要使行政区划管理工作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防止出现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区划各项法规政策,在继续巩固撤乡并镇工作成果的同时,要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着力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及时摸底调研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要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镇建设规模、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意愿等相关因素,从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整合资源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城镇长远发展、有利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城乡融合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出发,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在科学慎重决策的基础上,严格按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积极争取将乡改设为镇,切实提高行政区划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水平。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考察、审核、申报工作,为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同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名标志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发〔〕11号)要求,加快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在乡镇所在地和中心村设置明显的地名标志,为城乡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交往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领导,切实维护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编办、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行政区划的管理水平,共同维护行政区划的严肃性。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经政府依法审批的行政区划数量进行统计,并以上年度(截至月底)民政部门核定的行政区划数作为下年度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使用的依据。

(三)行政区划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任何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要暂时合并计算在正式认定的乡镇内,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区进行督查,对于不依法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