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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理顺区与办镇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办镇发展区域经济、加强财源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办镇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办镇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税收属地征收原则,按照税收实现地划分归属,避免税源交叉、混级混库,降低税收成本。
(二)坚持公平公正、规范统一、便于操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办镇财政保障能力。
(三)坚持“激励超收扩财力、全面招商促发展”原则,激励办镇加强财源建设,大力招商引资,培植固定税源,增强办镇实力。
二、基本内容
(一)收入界定。
1、将市、区两级企业所缴纳的税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分解落实到办镇,作为办镇固定收入。收入中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各类不具备分解落实条件的税费。
2、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及综合治税分成范围。
(二)办镇收支基数和超收分成奖励。
1、按时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办镇,按照其支出基数80%的比重,保障办镇基本支出需求;未按时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办镇,按照影响区级财力的程度,在支出基数80%的基础上相应扣减。
(1)收入计划:以办镇辖区内当年国税和地税的税收计划为基准。
(2)支出基数:以办镇年底在职在岗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人员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6.4万元的标准确定支出基数;离退休人员根据年底财政供养实有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3万元的标准确定支出基数。如遇国家工资政策统一调整,按照实际情况对人均经费进行相应调整。
2、超收分成奖励。超出年度计划的收入部分,按照分档级差累进比例进行分成奖励。具体分成比例为:对超过年初收入计划5%及以下部分,按照5%的比例计算分成;对超过年初收入计划5%-10%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算分成;对超过年初收入计划10%-15%部分,按照20%的比例计算分成;对超过年初收入计划15%-20%部分,按照25%的比例计算分成;对超过年初收入计划20%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计算分成。
3、段店镇、镇民政优抚社救支出,由区财政另行下达专项指标。
4、按照国家加大“三农”投入的相关政策,综合镇、镇实际财力,区政府视实际情况给予两镇农村公益事业及小城镇建设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三)招商引资分成奖励。
1、奖励年限与比例。将招商引资奖励年限延长至五年,具体奖励比例为:招商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类企业)连续五年内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对办镇分年度按照50%、40%、30%、20%、10%的比例实施分成奖励。
2、合作招商奖励。凡办镇引进企业落户区内其他办镇的,该企业实现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办镇分成部分,前三年由引进办镇与落户办镇按照六、四比例分成共享,即引进办镇分成60%、落户办镇分成40%,年终按照招商引资政策进行结算;对引进企业的扶持政策,由引进办镇落实,落户办镇须提供协调服务以及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区直部门引进的企业(不含房地产类企业),经部门与落户办镇双方认可,并经区综合治税办公室认定后,连续两年按照该企业在落户办镇当年实现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办镇分成的20%给予部门奖励,奖励资金从办镇分成资金中扣除,两年后不再给予部门奖励。
(四)综合治税分成奖励。
1、综合治税范围。
(1)区外建筑单位在我区施工产生的建筑营业税、城建税。
(2)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个人)、村居出租房屋、土地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
(3)段店镇、镇以及张庄路街道办事处、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匡山街道办事处、美里湖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因村(居)开发产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
(4)区内跨区拥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
2、综合治税分成比例。
(1)建筑营业税及城建税按照区级地方财政收入的5%给予办镇分成奖励。遇有较大建设项目,由区综合治税办公室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核结算。
(2)房屋出租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按照区级地方财政收入的80%给予办镇分成奖励。
(3)村(居)开发产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经税务部门以及区综合治税办公室确认后,按照区级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办镇分成奖励。
(4)对跨区房产、土地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自年起连续两年内分别按照50%和30%的比例,对办镇进行分成奖励,年起不再进行奖励。
(五)工业园区财政体制。
工业园区与美里湖街道办事处继续实行“园办合一、收入增量分成”的财政体制,分成结算政策仍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办镇财政体制的意见》(政发〔〕9号)相关规定执行。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另行研究确定工业园区财政体制。
三、保障措施
(一)区国税、地税部门在制定各办镇年度收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办镇税收收入的波动性因素,力求收入计划更加科学、严谨、切合实际。
(二)办镇年度收入计划下达后,上一年度区级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在区内迁移的,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办镇同意、区财政部门认可后,可相应调整迁出地、迁入地办镇年度收入计划,调整幅度以迁移企业迁移后当年度实际区级纳税额为限;上一年度区级纳税额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区内迁移的,迁出地、迁入地办镇年度收入计划不作调整。
(三)区国税、地税部门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征收部门,应分地域设置相应的征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各税务征管科(所)每月要定期向相应的办镇财政所提供相关税收收入情况。
(四)各办镇要在原有财务机构的基础上,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基层财政队伍,以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五)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税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四、有关要求
(一)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本意见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