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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治区政构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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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治区政构建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

1、提高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总结了近6年推进依法行政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了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意见》和建设法治为主线,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为加快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区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基本要求。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又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由法制机构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形式,组织学习法律知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每年不少于2期。

5、建立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并将测试和考察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

6、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公共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本系统、本部门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上岗执法。

7、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区政府法制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有关单位要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8、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行政决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9、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况紧急外,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10、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1、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或停止执行决策。

13、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4、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施行。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15、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6、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镇政府和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畅通举报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17、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8、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适应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树立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形象,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1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从完善行政执法登记制度入手,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要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保障程序公正。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要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20、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协调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的告知、听证、回避、时效、救济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2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建设,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文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案、调查、决定、处理等制度,加强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为先进单位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服务体系建设

22、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包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乡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要公开透明。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23、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保密审查、信息协调、信息公开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在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监督方式、考核奖惩等方面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推动阳光政务,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

24、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程序、结果、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及处理情况。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通讯、金融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

25、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公共服务统一平台,按照公开透明、信息共享、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原则,整合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将公共工程发包、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社会保障等事项纳入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26、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归并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要求,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对窗口人员的授权必须落实到位。拓展区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要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推进联网办公、联网审批、联网监管,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努力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政策咨询、服务指南、信息查询、业务办理、投诉建议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27、规范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便民中心建设。规范和完善行政便民中心建设,达到“五个统一”的建设标准,即:进厅事项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组织机构统一,办公设施统一和中心标识统一。切实做到机构定岗定责,人员落实到位;规章制度齐全,监督管理严格;办事程序规范,上下衔接畅通;办公设施达标,大厅管理有序。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8、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29、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自觉履行。

30、加强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31、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权责。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34、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实现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有效衔接,及时发现和依法化解涉行政信访案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机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措施,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对于年代久远、标的较大、涉及面广、关系复杂的行政争议和纠纷,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涉行政问题,要积极引导,运用行政复议手段依法解决。

35、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积极探索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等方便当事人的程序。探索行政复议下移的有效措施,尝试在部分镇、街道、社区、村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

36、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深入调查,重大复杂案件要听证审理,做到审理程序严谨,制作法律文书规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不断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力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37、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的全面提升。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重大复杂案件3人承办。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工作,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38、加强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9、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诉讼义务,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出庭应诉。

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40、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1、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科学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大力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积极挖掘和培养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动依法行政进程不力、违法行政问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42、加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体系,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区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强化对依法行政的考核。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完善考核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细化考核标准,要把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晋职晋级、提拔任用挂钩,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43、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把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进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44、大力开展依法行政的宣传调研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对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创新性做法和典型经验要及时推广,广泛宣传;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依法行政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报道;对重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前都要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按照市政府规定,每年3月22日为“依法行政宣传日”,进一步强化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宣传。通过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推进法治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研究,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等依法行政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探讨新思路、新方法,推动依法行政理论创新,用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指导不断发展的实践。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依法行政文件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总结我区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做好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调查研究工作,科学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方案和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使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