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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铁矿开采企业: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铁矿资源,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强化税费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办发[]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办发[]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铁矿开采企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铁矿开采企业管理体制
根据政办发[]5号文件关于“所有非煤矿山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区(市)政府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的规定,对我区的铁矿开采企业,由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区安监、国土、公安、环保、国税、地税、物价等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
二、加强铁矿资源管理
(一)铁矿开采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超层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并严禁非法转让采矿权。
(二)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对露天开采资源枯竭的矿坑,要尽快实施闭坑、回填,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铁矿开采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要限期依法纠正,并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不停止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或不按开采利用方案开采以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不按规定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不履行治理义务的,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铁矿开采企业安全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铁矿开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负责人要具备中专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3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历,其中技术总负责人要具备本科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从事地下矿山技术工作至少5年以上。要成立技术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并按照安办发[]26号文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生产调度员和设备管理员。
(二)强化生产系统管理。健全完善铁矿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加强基建期间外包施工队伍核准,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同时,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确保机电设备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铁矿开采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现有的尾矿库要加强安全管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严禁继续使用,并实施闭库。
(四)认真贯彻政办发[]6号文件,铁矿开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即关闭或限期关闭。存在重大隐患未有效治理、安全条件差的;基建未按时竣工验收、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的底前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年底前,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次的。
四、加强铁矿开采企业税费征管
(一)铁矿开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税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水资源费、排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各项税费。同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积极考察下游产业项目或接续产业项目,力争1至2年内,每个铁矿企业新上一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项目,避免因矿而兴、因矿而衰,巩固和扩大我区税源。
(二)国税、地税、物价、国土、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铁矿企业税费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并按规定级次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调整铁矿开采企业税收征管体制。
1、对铁矿开采企业实现的税费,由乡级直接征管调整为区级征管,税费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区本级收入。
2、为保证乡镇既得利益,以铁矿开采企业年实现税收乡镇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对乡镇定额补助基数;对以后年度收入超收部分,区、乡按照6:4比例实行共享,乡级分享部分年底通过体制结算进行补助。若完不成收入基数,相应扣减乡镇定额补助基数。
五、加强对铁矿企业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刘勇同志任组长,纪委(监察)、区国土、公安、安监、环保、国税、地税、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铁矿开采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铁矿开采企业管理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二)有关乡镇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铁矿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区国土、安监、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切实抓好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税费征收等方面的工作。铁矿开采企业要坚持依法生产、依法办矿、照章纳税。
(三)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乡镇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区直有关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以及铁矿企业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