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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政发〔〕38号),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好认定,摸清底数,为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奠定基础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低保、残疾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区就业办审核后,认定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二)农村:指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向所在地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申报工作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负责,认定工作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各镇(街道)劳保所、民政办要全面掌握就业困难群体总量、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家庭成员的就业愿望等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帐,指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月报制度。从9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将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通过邮箱传送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被认定为城镇、农村就业困难的人员,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均要通过政府网站、镇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措施,落实政策,扎扎实实开展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要广开渠道,通过开发就业岗位、挂钩帮扶、政策扶持以及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一)充分挖掘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门路。一是开展为就业困难人员献岗位活动。引导全区各类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尽可能提供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二是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扶持或社会筹资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岗位(主要指公安协警员、安全协管员、卫生保洁员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岗位(主要指门卫、保洁、保绿、医院护工和学校食宿管理、保卫、设施维护等岗位);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主要指车辆看管、广场管理协管和市容监督协管等岗位);政府补贴、社会出资形成的服务性岗位(主要指镇街和社区开发的敬老、托幼、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保绿、保安、停车场管理和农贸市场协管等岗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岗位(如信息亭、福体彩票销售点等岗位)。
对已有公益岗位实行备案制度。现有公益岗位已被使用的单位,要逐一造册登记,于前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
对新开发公益岗位使用实行申报制度。新开发的公益岗位需要招聘人员,必须先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公益岗位认定,认定内容包括岗位名称和数量、工作内容、招聘人员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认定后的公益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不足的,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城镇零就业及城乡低保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二)提供全程就业服务,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及区、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挂钩帮扶责任制,安排专人与需要帮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一对一”帮扶,通过开展政策、服务、培训、岗位“四直通”活动,提供全程就业服务。一是向就业困难人员宣讲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落实扶持政策,实现政策直通;二是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实现服务直通;三是对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培训信息,帮助落实一次免费培训,实现培训直通;四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特点,提供岗位信息,做到人尽其用,实现岗位直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1、援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招用城镇零就业及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属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招用其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同时按每年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认定后,按规定缴费中的养老、医疗两项保险的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我区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享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不超过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1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城乡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吸纳除就业困难人员以外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区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区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事宜按银发〔〕160号文件执行。
4、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围绕提升就业技能,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所需经费从区就业资金中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以上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认定,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补贴资金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发放。
三、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把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放在建立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和谐”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镇街、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最大限度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各镇(街道)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开发公益岗位,搞好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就地安置。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推进有关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要结合各自特点,自觉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整体合力。新闻宣传部门要深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就业困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