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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本药物机制推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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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本药物机制推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顺利实施,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发[]5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发[]106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减轻群众药费负担。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基层医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实施内容

1、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自起,村卫生室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库存药品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2、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村卫生室所配备基本药物由各镇、街、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供应。各镇、街、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3、完善补偿机制。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予以补助:对在岗村医年人均补助6000元;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其工作量进行合理补助;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收取门诊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扣除成本后全额返还卫生室,用于基层卫生事业发展。

4、逐步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完善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同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合理核定村卫生室人员编制(每所卫生室原则配备2-4名取得相应资格的医护人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以服务质量、数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人发[]9号)的规定,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动机制,对所属辖区进行督导、落实。卫生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使用基本药物优惠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不断落实补偿机制,加大卫生投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使用基本药物优惠政策的落实;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督。

(三)强化考核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采购配送情况和政府补助落实情况。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的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鼓励和引导群众选择基本药物,努力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