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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政办发〔〕6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4号)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一)全面推行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为扎实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在全国推行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统计四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方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各镇(办)要高度重视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强化措施,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提升技术手段,完善统计网络体系,确保企业实现统计网上直报。
(二)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加强基层统计力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各镇(办)要明确机构承担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5万人口以上的镇(办),专职在编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口以下的镇(办),专职在编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类企业要建立统计负责人制度,骨干企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微型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企业统计负责人对企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类企业要设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全行业统计,实现由部门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工作所需的行政记录、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财政等相关资料。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要接受本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资料要同时报送本级统计部门备案;全局性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统计部门沟通衔接,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镇(办)要根据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要求,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保障国家、省、市、县、镇五级计算机网络运行畅通。统计部门要大力推进“企业一套表”方法制度改革,全面提高企业联网直报能力,切实保证基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和管理的现代化。
(五)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管理登记工作,建立真实可信、及时更新、共建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完善统计、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交换共享平台,加强基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管理、交换和使用。各镇(办)要做好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要积极推广单位统计管理登记进驻行政审批中心,使统计登记成为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性工作,确保新增企业及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
(六)加强培训,提高基层统计队伍素质。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统计人员的轮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不断提高基层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加强领导,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要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统计工作,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性和严肃性。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正确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要切实改善统计部门工作条件,关心统计干部的进步和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管理提供统计保障。要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保障基层统计经费。各镇(办)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调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好本级预算。对上级统计部门抽中的以反映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主的记账户及其辅助调查员、县镇明确的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各镇(办)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三)依法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坚决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统计调查对象要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政府法制、监察和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部门要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为依法统计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