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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岛旅游度假区、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促进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财政经济持续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对乡镇实行“保障基本支出、滚动核定收入基数、超收县乡分成、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解决乡镇财政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乡镇正常运转,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县乡经济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支出原则。确保工资正常发放,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实行专户管理,人员支出按当年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总额,足额核定补助给乡镇。核定乡镇政策性支出,保证乡镇机关基本运转经费。
(二)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以乡镇前三年的国、地税收入,按一定比例每年滚动核定收入基数;根据财政供养人员增减变动和政策性增资等因素,动态核定支出基数。
(三)促进经济发展原则。鼓励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经济,积极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发展后劲。设立事业发展资金,加大农业投入,促进乡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保持财政体制的稳定性、连续性。本次调整收入、支出范围口径与上一轮体制基本保持一致。开发区视同乡镇管理。
三、乡镇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辖区内实现的工商税收、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国有控股和中央、省、市及外地驻微企业等实现税收作为县本级财政收入。
(二)支出范围。乡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等支出,教科文卫、支农支出、社会保障和福利、计划生育、村级运转等社会事业支出。
四、乡镇收入、支出、补贴基数的确定
(一)收入基数的确定。以乡镇前三年国地税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按2∶3∶5比例的加权平均数,剔除开发区税源划转等因素后,每年滚动核定收入基数。开发区收入基数单独核定。
(二)支出基数的确定。根据乡镇支出范围,按上年末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数和统一制定的分类支出标准等,采用“零基预算”办法逐项核定乡镇人员支出、政策性支出、基本运转支出、航运公司运转经费、事业发展资金等,动态确定乡镇支出基数。
1、人员支出。根据乡镇在编在职财政供养人员足额核定,包括工资、津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年终考核奖励等。年终结算时,根据县编委提供的人员变动和工资增减情况,据实调整支出基数。
2、乡镇运转经费。基本保底经费:每个乡镇按每年36万元核定;机关人员公用经费:根据编委核定的在编在职人数,按综合定额人均6000元/年标准计算核定;村官和村居人员公用经费:按人均3000元/年标准计算核定;社会综合服务经费:按乡镇辖区总人口,人均10元/年标准计算;困难乡镇特殊经费:每年暂列300万元,年终结算前经县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对部分困难乡镇的特殊补助。
3、航运公司经费。按照当年各乡镇航运、陆运公司实际完成的地方级税收数额,按20%比例核定运转经费;对完成上年航运陆运税收额度的乡镇,年终结算时给予奖励10%,对超过上年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执行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奖励。
4、政策性专项支出。根据教体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局、人社局、组织部等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现行支出标准和人数,核定教育、民政、计划生育、新农保、村级运转和村干部工资等政策性支出。对于新增政策性支出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县乡分级负担,并相应调整支出和上解基数。
5、事业发展资金。根据乡镇国地税收入基数,将乡镇分为两类:收入2000万元以上为一类乡镇:欢城镇、夏镇街道、付村镇、昭阳街道、留庄镇、韩庄镇,按照收入基数的12%核定;其他乡镇为二类乡镇,按照收入基数的15%核定。
(三)体制补贴(上解)基数的确定。根据每年动态核定的乡镇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的差额,确定体制补贴或上解数额。
(四)特殊税种结算办法。耕地占用税(剔除兑现优惠政策部分)按5∶5比例县乡进行分成;凡在县房管处和县国土资源局按政策规定交易房产或土地取得的契税税款归县本级所有;煤炭资源税全部归县本级所有;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计入国地税收入基数,年终结算时,执行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乡镇另行奖励。
五、乡镇支出的管理
上级下达的对乡镇补助资金,有明确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教育支出按核定支出数上解,由县教体局管理并作为县本级支出,年以后增加的政策性支出部分由县本级负担。卫生经费由县卫生局代拨到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补助划归县人口计生局管理。优抚经费、五保户补助、农村低保划归县民政局管理。新农保经费划归县人社局管理。村干部基础工资等划归县委组织部管理。村级运转经费按核定标准拨付乡镇实行专户管理,按组织部门规定使用。乡镇机关事业人员工资继续实行专户管理,由财政所负责发放。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代缴。乡镇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由县财政拨付养老保险处。
以上资金年底与乡镇结算。其他事宜另行确定。
六、配套措施
(一)财政收入目标考核。每年初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结合各地实际下达乡镇财政收入考核任务,继续实行收入与乡镇在职人员的地方补贴挂钩考核。乡镇依法征管本辖区范围内税收,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超收部分实行县乡分成。乡镇完成地方税收超过核定收入基数部分(剔除兑现优惠政策部分),县乡实行按比例分成。韩庄镇、昭阳街道、夏镇街道、付村镇、欢城镇、留庄镇按5∶5分成;其他乡镇按4∶6分成。
(三)加大对农业及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健全农村投入增长机制。乡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分成部分的60%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业投入。
七、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大力压缩行政运行成本,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同时积极培植财源,促进乡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从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