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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岛旅游度假区、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调动各单位认真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依法治税、加强税源控管的工作合力,防止各类税源流失,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增长。
(二)考核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各部门协税护税工作实绩。
2、明确职责、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公开进行考核。
3、奖罚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有效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二、考核范围、内容
考核范围和内容分三类:
第一类是对提供涉税信息单位的考核。范围包括:法院、粮食和物价局、统计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局、卫生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经信局、招商局、质监局、农机局、环保局、旅游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等。主要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表(一)。
第二类是对既有提报涉税信息又有委托代征任务单位的考核。范围包括:工商局、公安局、交运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公路局、住建局、教体局、民政局等,主要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表(二)。
第三类是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表(三)。
三、考核方法和结果运用
考核由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半年一次,采取百分制分类考核,年终统算。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单独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纳入全县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对年度综合治税考核得分分别位于前3名的单位,授予“社会综合治税先进单位”称号;其中,第一名分别奖励3万元;第二名分别奖励2万元;第三名分别奖励1万元(所得奖金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对综合治税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单位和部门,县政府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各单位预算内公务费;对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政府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调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