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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区关于在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开展综合执法队伍派驻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下移管理重心,破解基层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分割、效率不高、管理队伍薄弱等难题,为我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责权一致。实行重心下移,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属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强化区级的监督职能。
(二)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科学界定各级管理职责,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空间全覆盖;扩充、优化综合执法队伍,提高综合执法效率,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坚持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将创新城市管理方式、调整镇(街道)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使区、镇(街道)、村(居)上下联动,相互协调,发挥整体效能。
三、运行方式
(一)各镇(街道)成立城市管理机构,组建城市管理队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分局)四个执法大队分别派驻到仙营街道、李营街道、南张街道、金城街道,与街道城市管理队伍职能、机构合并,整合力量、择优留补,实行合署办公。二十里铺街道、长沟镇和石桥镇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由区执法分局明确一个执法大队配合执法。经济开发区(接庄街道)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区执法分局做好委托执法的相关事项。
(二)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区执法分局和镇(街道)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区执法分局的监督和领导,日常工作由镇(街道)管理、调度、考核和保障。
(三)区执法分局牵头组织对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所有人员须经法制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四、工作任务
(一)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城市河道管理八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管理权。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情况下,镇(街道)执法大队不得擅自增加执法事项、不得随意扩大职责范围,确需扩大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职责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二)执行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联合执法活动和应急工作任务。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召集,区执法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关系等方面问题。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执法分局负责。
(二)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区执法分局负责对各镇(街道)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综合考评。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和严格执法。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责任倒查制度。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以区执法分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于确定的执法事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正确的,或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移送有处理权的执法主体而没有移送的。
3、没有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4、镇(街道)执法大队的工作管理不力或指挥调度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综合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