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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市政调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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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市政调解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四调联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央综治委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居间协调处理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正确处理和化解行政纠纷,是防范和减少信访问题的有效措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切实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平安”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行政调解工作必须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作出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二是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当事人各方形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公正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应当在分清责任、辨清是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四是及时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防止因久调不决而造成矛盾升级。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五是公开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六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各单位负责对与本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进行调解,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程序

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是土地承包和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是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纠纷发生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要立即受理,并确定专人负责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后加盖调解机构印章,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和调解机构各一份。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引导其到主管单位进行调解。不能确定管辖单位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市行政调解办公室确定。案情简单、能够当场达成协议并能及时履行的也可不制作书面协议,由调解人员记录协议内容,双方签字即可。调解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0日,在3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健全行政调解机构和制度

要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的机构建设,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为副主任、市司法局、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规划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市行政调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案件交办督办、办理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处理的案件。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要建立或明确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调解人员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

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搞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的衔接,建立联席会议、检查指导、信息通报、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则,重点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协议签订和履行、告知引导等各个环节,明确时限要求,规范行政调解文书,确保行政调解规范有效。

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知识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切实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的场所、设备,保证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把行政调解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行政调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