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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规范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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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规范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范围界定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凡未经公开招聘和规范程序进入社区工作的,一律不适用本意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或社区撤并需要调整人员数额配置的,须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配置5—9人,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设置5—9人。2000户以下配置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5人。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一)统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录招聘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科学编制计划、积极稳妥实施,用3年时间逐步实现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全覆盖。招聘录用工作由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级组织、人社、教育、公安等部门配合实施。具体招聘办法依据《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二)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逐步以省为单位统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期。在全省届期未统一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仍然以市为单位统一安排,选举程序步骤由全市统一规定。

四、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录用后,由区县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按照街道(乡镇)考核与居民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区县民政部门制定。

五、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

(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1.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2.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补贴。

3.年限报酬: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年满60周岁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月900元,副主任每月600元,委员每月400元;其他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的每月2400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月2100元,副主任每月1800元,委员每月1500元。

以上人员现有补贴标准高于本意见规定的,按原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温补贴。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夏季防暑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6元/天·人的标准执行。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冬季取暖补贴参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科级以下人员800元/人的标准执行。

六、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会保险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由区县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办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会保险办理坚持区别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期间,其养老、医疗保险、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等缴纳参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由区县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办理;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下岗、退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仍然按原渠道办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办理。

七、经费保障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统筹解决。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夏季降温和冬季采暖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解决。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待遇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八、相关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三届(9年)或累计任职15年,年满60岁后不再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按照本人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月计发生活补助6元,一次性发放15年退养费,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社区党组织成员补贴待遇参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标准执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待遇从起执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从正式招聘任职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