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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和使用权转让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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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和使用权转让工作意见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资金管理,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平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就我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成立县国有土地储备和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城乡建设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城建投、审计局、检察局、建设局、监察局、物价局、开发区、上梅镇、上渡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对国有土地储备和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二、将城市规划区储备土地归集到城建投,作为城建投的资产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程序办理土地经营的相关手续,并做好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三、加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一)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建投、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土地供需状况,编制好全县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位置、用途、规模和储备方式,储备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根据县城建设发展的需要,每年要计划新增储备土地500亩以上。

(二)下列土地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1、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4、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5、规划做为建设用地的水域、水利设施用地及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7、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建立土地储备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局、城建投共同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和上梅镇、上渡办事处予以配合。采取收回、收购及征收等方式开展土地储备所需的资金,由城建投出资投入。对新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局组织上报审批并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上梅镇和上渡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在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纳入建设用地储备。

四、对下列情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公开进行。

(一)新增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行政划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转让的;

(三)出让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规划指标的(如容积率)。

五、土地出让工作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用地出让计划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财政、城建投、规划等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在每年第四季度要编制好下年度的建设用地出让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提出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部门在征求国土资源局、城建投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规,提出出让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并附图),报领导小组审查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比例及其它特别要求。附图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和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和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三)确定土地价格

1、及时调整土地基准地价。根据城市发展变化,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建投、规划等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城市基准地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2、合理确定土地交易价格。根据评估机构的估价报告,由国土、规划、城建投、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公告地价。成交底价由领导小组组长在土地正式交易前一小时内确定。

(四)土地供应信息

1、除年度供地计划外,对各批出让地块的面积、具体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和相邻已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要在固定场所提前公布。

2、实行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地块有用地意向的,可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所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款,领导小组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即由国土资源局适时组织招拍挂,并通知该宗地预申请人参加,预申请人应参与竞标,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价。

(五)组织交易

1、由县国土资源土地交易中心依法依程序对拟出让土地组织上市交易。

2、参与竞买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公告地价的80%,由国土部门负责把关。

3、做好参与土地交易当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信息。

4、加强交易现场管理。采取限制进场人数、合理划分会场功能区(竞买席、观摩席分开)、屏蔽手机信号、设置摄像设备等多种办法,防止竞买人受到干扰,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占土地的转让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六、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下列土地收入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通过招拍挂等方式产生的土地出让总价款;

2、补缴的土地价款,包括转让划拨地或用划拨地经营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地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地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等;

3、划拨的土地收入。

(二)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土地出让收入上交财政后,剔除有关税费、国土和规划工作经费及市财政体制分成款等费用,余下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85%由财政拨付给城建投,用于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土地整理等土地收储支出,道路、排水、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城建投偿还所欠贷款及其他财政借款本息支出。

2、15%用于建立政府规划、国土工作基金(其中3%以内的费用用于土地挂牌出让前有关规划、测绘、设计等支出),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核拨。

七、县城以外各乡镇的国有土地储备和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