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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增强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国家审计的重要地位,《意见》在强化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的原则,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切实发挥审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充分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尤其要加大对项目落地、资金使用、简政放权等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二)维护经济运行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环境保护和国有资产、能源、资源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维护经济运行安全。
(三)促进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对“三农”、社保、教育、医疗、扶贫等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大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力度,探索对乡村两级的审计,推动强农惠农政策和涉农项目落实到位。
(四)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增量及资金沉淀等问题,加大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绩效的审计力度,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坚持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奖金补贴发放和楼堂馆所建设等作为必审内容,促进厉行节约和资金的规范管理。
(五)推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强化对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抓好与干部作风有关的专项审计,依法依纪揭示和反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推动完善问责机制。
(六)推进制度建设。审计机关要从审计发现的问题入手,指导被审计单位健全完善相关机制,科学定职定责,堵塞管理漏洞。对单个单位、单个方面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着力从面上解决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杜绝同类问题发生。要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七)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严肃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关键环节,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积极主动支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决策过程等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设置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二)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要主动向审计机关提供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信息,强化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国资、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审计问题会商、审计对象约谈和审计结果公开等制度,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结果运用、追责问责等方面形成合力。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三)完善工作报告制度。下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在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市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区县审计局的领导,下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四、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落实和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整改意见落实。
(四)强化审计整改问责。各级、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五、着力提升审计能力
(一)维护审计独立性。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不得把审计监督职责与行政管理职责相混淆,确保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推动审计方式和技术创新。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和综合利用力度。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联网审计,探索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提高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和推行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利用社会审计资源解决审计机关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矛盾。
(三)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审计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审计队伍。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四)保障审计力量和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要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把审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