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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基本建设法治政府”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是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新举措和新任务,同时,也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实施以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法制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必须遵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政府法制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系列讲话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目标,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在全省竞相发展中率先实现次级突破、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完善政府法制工作机制,推进重大决策依法依规
(一)加强政府及政府部门重要文件法制把关。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先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专职法制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开展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报市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所在部门。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上会讨论。
(二)加强重大投资事项法律审核。建立健全重大投资事项内部决策审查机制,使法制机构(专职法制员)成为重大投资必经的审核程序。对所有以政府或行政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文书,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合同,在签署前应由法制机构(专职法制员)从法律角度审核把关,并就合法性、可操作性、存在风险等向决策部门报告审查意见,为国有资产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部门决策事项备案审查。强化市政府法制办与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法制机构(专职法制员)的沟通衔接。由法制机构(专职法制员)在本单位、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发文后,负责将文件报送至法制办备案审查,形成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办两级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落实整改。
(四)加强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积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普遍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并使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明确法律顾问资政的范围,推动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权力运行,为政府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全力做好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帮助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更好地使用权力。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有序
(一)规范执法主体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和年度审核制度,对已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对其执法证件进行年检。执法证件没有经过年检,仍旧使用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追究其责任并可取消其执法资格,探索建立执法过程记录制,倡导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将执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鼓励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柔性执法,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创新执法。
(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建立健全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细化并制定具体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检查考核,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认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各部门每年应定期对本部门本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对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
(三)加快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探索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试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五、强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一)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梳理政府部门现有权责,及时更新权力清单,并通过网站等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推进政府事权法律化、规范化。权力清单应根据事权相匹配原则不断优化。依据权力清单,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二)拓宽信息公开领域。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倡导以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三)完善权力透明运行。通过定期跟踪检查,及时发现行政权力事项风险点,督促配套风险点防控措施。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未完全实现上网办理的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自查自纠,政府法制机构要督促各部门纠正并整改。以信息化手段推进政务公开,通过网上平台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完善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数据库。
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推进矛盾纠纷妥善解决
(一)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人员为主体、各部门相互配合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依托“大调解”平台,不断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提升调解效率水平。
(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市、县(区)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整合复议资源,力求在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进展,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充实行政复议专职机构办案人员,保证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不少于3人办理。各级政府要为行政复议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调查取证的交通工具,核拨必要的办案经费。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并在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法院、信访、监察等部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和问责的衔接机制。
(三)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群体性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至少旁听一次行政审判。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七、加强行政监督,推进行政行为规范化
(一)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加强对部门之间行政争议的协调解决,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效率。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决策责任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完善经常性监督措施,落实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采取听证汇报、座谈会、专题研讨、调阅案卷、个案监督等多种形式,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入手,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乃至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并依法纠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市、县(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法制员)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意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方式。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法实施行政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及时向社会政府法制信息。要把政府法制网站作为向公众提供政府法制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宣传依法行政的重要窗口,利用网络媒体交互性强等特点,通过开展网上举报、投诉等,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不断拓宽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渠道
八、强化政府法制培训工作,推进法治能力建设
(一)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完善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务会前学法应达到24次、法制专题讲座应达到2次以上。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
(二)完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通过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定期进行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强公务员岗位执法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学习,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九、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推进法制队伍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善于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每年至少听取2次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开展中的困难。法制工作原则上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常务副职具体分管。各级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
(二)明确责任,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制定年度法制工作计划和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做到年年有计划,逐级抓落实,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将本意见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向本级政府每年报告落实本意见和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情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贯彻本意见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县(区)政府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其他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法制机构(专职法制人员)设立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至少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三个机构。强化经费保障,应将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政府法制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逐步改善法制机构办公条件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为有效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