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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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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建立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推动改革发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五个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到2020年,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超过10个,初步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法制健全、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层次丰富、覆盖广泛、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

二、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

(三)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等外,先行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直接登记。有序扩大直接登记范围,逐步实行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服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和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五)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

除法律法规对开办资金有规定的以外,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登记开办资金和会员人数要求。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特殊行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成立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20个。

(六)引入竞争机制。

取消一业一会限制,探索一业多会模式。同一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可通过在名称中加字号的方式区分成立。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在同一行业可设立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同、但名称不相同的行业协会,最多不能超过3个。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

(七)简化登记审批程序。

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将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申请成立登记。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

(八)提高登记审批效能。

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规范服务标准,强化岗位责任,缩短社会组织审批时限,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行社会组织网上审批、年检。积极推进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减轻社会组织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对新设立的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成立的社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

三、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九)实行政社分开。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有关规定。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问题,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十)推进政府职能转移。

全面梳理和界定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步伐,简政放权,将政府不该管的事情坚决剥离出去。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清单,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政府部门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及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转移给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十一)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由发改部门牵头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办社会事业,享受公办事业平等待遇。其中,发改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范围和内容。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及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购买社会服务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和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十二)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制度,确立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体制,建立多层级财政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认真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权限允许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依法落实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公益创业。

(十三)探索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

确立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主体之一的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建立健全保障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建设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组织联系的相关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能力建设。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之前,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有序扩大政治参与度,注重从社会组织中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重大活动,资产财务,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的情况及获批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况,应通过媒体、网站、墙报等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和渠道对社会公开。社会团体还可采用内部刊物和其他与会员约定的方式向会员公开。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所有社会组织应公开信息全部实行网上披露。

(十五)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

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围绕强化自治功能,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负责人管理、责任追究和资金管理等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会费收取、社会募捐等行为,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

(十六)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对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的,宗旨发生根本改变的,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所规定条件而无法存续的,分立合并而解散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取得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或撤销情况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告撤销。

四、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

(十七)构建社会组织综合培育体系。

形成党委、政府、群团组织共同推进的社会组织培育格局。各级相关部门要立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结合政府转移职能、行业管理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对象需要等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群团组织要发挥聚合引领作用,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群众急需的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八)搭建开放竞争的社会组织培育平台。

搭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平台,形成多层级、开放竞争的社会组织培育网络。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实现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功能发挥,成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示范基地。成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协助政府指导、服务、支持和联系市本级社会组织,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负责基地运行管理,具体承担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能力提升、交流活动、信息化建设等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委托的社会组织法规起草、政策研究、政策宣传等事务。有条件的县(市、区)适时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六站一平台功能要求,依托社区服务站等公共设施资源建立社会组织孵化站,推进三社互动。

(十九)发展枢纽型和支持型社会组织。

各级相关部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推动政社良性互动、整合社会组织力量和社会资源,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引领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组织自助与互助;优先发展能在社会组织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管理上承担业务指导职能的枢纽性社会组织;增强资源整合能力、平台搭建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组织和带领中小型社会组织抱团发展;优先发展能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资金、人才、能力、智力、信息支持、评估服务的支持型社会组织。对枢纽型和支持型社会组织,在开办初期予以一定财政资助。

(二十)着力培育品牌社会组织。

各级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作用发挥好、公信力高的品牌社会组织。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和培育发展,发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助推经济等作用。推动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服务、普及科技知识、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等作用。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防灾减灾、扶贫济困、安老扶幼、助残助孤、援助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普及公益理念等作用。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挥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丰富文体娱乐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化解矛盾纠纷、和谐邻里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作用。鼓励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开展集团化服务,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能力。市级相关部门要在3年内培育1至3个品牌社会组织,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加强公共服务奠定基础。

(二十一)建立公益创投机制。

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采取公益创投方式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初创期和中小型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使社会组织在公益服务中通过项目运作逐渐发展壮大,成长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成熟社会组织。从2016年起,每年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100万元用于公益创投活动。民政部门要制定公益创投管理办法,明确程序,严格标准,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公益创投长效机制。

(二十二)积极推进公益众筹。

以市政府与腾讯公司战略合作为契机,积极探索采用互联网+和众筹模式拓展公益渠道,推进公益众筹。由市慈善会加强与腾讯公益等众筹平台合作,将市慈善会公募资质、公益慈善项目与互联网筹款平台进行资源有效对接,指导社会组织包装上线公益众筹项目,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和移动客户端的众筹优势,凝聚社会慈善力量,拓展公益慈善资金来源渠道,营造全民公益的良好氛围,打造人人可为、时时可做、点点可行、处处可及的公益新力量。

(二十三)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发挥评估的激励导向作用,强化评估结果运用,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的对象。

(二十四)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和社工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推动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双百工程等重大人才政策和重点人才工程惠及社会组织人才,积极引进社会组织杰出人才,发掘培育社会组织领军人物。拓宽社会组织优秀人才使用渠道,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纳入选拔任用视野,建立从社会组织中选拔和招聘优秀人才的工作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劳动用工制度,统筹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有效引导、科学设计,逐步推进社会组织薪酬福利体系建立,增强社会组织职业吸引力,吸引并留住专业人才。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加强与高校教育、培训、调研等方面的合作,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二十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要及时总结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交流学习,共同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二十六)强化政府监管。

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政府综合监管体制,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责任。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社会组织的活动指南、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对行业内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和日常监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年度检查的初审,指导社会组织清算事宜,监督、指导所属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人社、金融、审计、统计、外事、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专项事务进行服务管理监督。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察,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活动和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作、诚信执业,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二十七)引入社会监督。

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成果的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公开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发挥媒体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

六、建立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将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把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研究具体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抓好所属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抓好主管行业涉及社会组织的专项事务服务监督管理,抓好主管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九)建立责任考核制度。

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纳入社会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市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关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与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三十一)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建设。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执法力量,保障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执法人员、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探索登记和监管全程电子化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