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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发展招商引资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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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发展招商引资管理意见

关于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双柏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一)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县投资的县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及个人、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前来投资的投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支持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欢迎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县的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ot融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在县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三)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县内五大重点产业(粮烟产业、畜牧及畜产品加工业、绿色食品加工业、林(果)业及加工、水电能源)、天然药业、特色旅游等产业;鼓励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嫁接和第三产业;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和外经贸等行业。(四)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外来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外来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五)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出口经营标准的,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上,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二、优惠政策(六)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个体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达到规定增值税征税起征

点的,免收增值税。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属于民贸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属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凡在我县行政辖区内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县外来我县投资企业优惠。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4、担保机构优惠。凡为县内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以上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6、税前扣除。外来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八)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批准,按投资应缴纳所得税的县级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九)县内国有或集体企业,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资产,其土地转让、资产变现收入,原则上免交一切费用。当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出让收入所发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属地方税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原企业,全部用于职工安置。(十)对国内外投资者收购我县国有、集

体企业的给予付款优惠。以评估价并扣除职工安置补偿金后的资产剩余价值购买国有资本或国有净资产者,购买资金原则上在净资产转移前一次付清,一次付清者在50%以内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在两年内向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付清款项,享受30%以内优惠,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60%;欠交部分用有效资产作抵押,允许在两年内分两次付清,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三、土地使用政策(十一)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和县重点发展的产业,一律由县乡财政出资提供部分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提供土地5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提供土地10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土地20亩。所提供土地由招商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实行个案处理。(十二)土地使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合同。投资者不愿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收回土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拍卖,收入归投资者所有。(十三)外来投资者投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文教卫生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10%—15%缴纳。投资其它项目,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权和使用权。(十四)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外来投资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开发园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有偿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及其辅助设施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的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未能按合同规定

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四、鼓励政策(十五)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在扶持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十六)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项目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及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用于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十七)从2009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州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十八)实行引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引资中介奖励,按引进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十九)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县委、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引进投资项目、资金、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以及对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将严格按责任制进行奖惩。当年被惩的乡(镇)和部门不能参与各种综合性的评先创优活动,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不能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公务员、劳模以及其他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要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五、保护政策(二十)严禁“四乱”行为。严禁各部门巧立名目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县委、政府报告。除国家和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各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正常收费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