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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强工兴市战略,树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全面崛起的发展意识,继续坚持招商引资战略不动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招商引资战略地位。实践证明,坚持走开放带动和科学招商之路,是优化发展趋势、集聚特色资源、破解发展瓶颈、实现兰溪全面崛起的必然途径。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全体机关干部要树立创新创业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厌烦心理,敢于在政策范围内创新,敢于在发展前提下突破,放开一切可以开放的领域,放活一切可以放活的要素,冲破一切妨碍招商引资的陈腐观念和行为方式,改变一切束缚招商引资的传统做法和规定,革除一切影响招商引资的体制弊端,全力投入到招商引资的实践中去,真正使招商引资工作当作发展经济的一号工程、一把手工程,确保今后几年完成内外资目标任务保持20%以上增幅。
二、整合招商引资资源。加强招商宣传策划工作,统一收集编制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推介项目库及现有土地、闲置厂房设施等资料,形成统一的对外宣传形象。有效利用省“浙洽会”、金华“工科会”、上海“世博会”等平台,拓宽引资渠道。集中存量资源,鼓励现有企业以企引企、增资扩股、上市融资及以商招商。发挥同乡资源优势,深入实施回归工程,组建兰溪同乡网络,建好上海、杭州、宁波、温州等兰溪商会,鼓励和引导回乡投资创业。
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针对我市传统产业为主,经济外向度、产业创新亟待提高的实际,突出产业招商,重点引进新型纺织、机电一体化及铜铝新材料的高、大、外项目,吸引企业大集团和大项目成功落户,逐步使我市经济融入长三角,成为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支点。坚持将招商引资作为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年终考评指标,推行市级领导与联系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捆绑式的考核方法,深化巩固市领导带队在宁波、温州等地开展蹲点招商,推送优秀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充分调动全市干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四、完善项目预审制度。继续实行项目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兰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办法(兰政办发[20*]134号),凡落户我市的所有工业项目必须通过预审后进行统筹安排。探索建立更为完善便捷的项目预审办法,一般项目由外经贸(招商局)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进行联合预审,主要对产业、环保、安全、用地、能耗水平进行控制。经济开发区内50亩以下的项目自行预审。
五、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进一步理顺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制度,原则上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工业用地评估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底价应根据地理、产业发展综合确定,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经济开发区12万元/亩,其他镇乡园区10万元/亩)。工业用地出让在签订协议时项目所在地可向投资业主收取不少于协议总金额50%的预付款。土管口子费用实行总额包干收取,对一些特殊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酌情优惠。
对镇乡、“一区五园”引进3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资项目(投资强度12万美元/亩)和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内资项目(投资强度120万元/亩),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且如期投产的,给予所在镇乡、街道、园区一定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标准:外资以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内资以实际投资额为参照,按相当于地价的10~30%,其中外资300~500万美元为10%,500~700万美元为20%,700万美元以上为30%;内资5000万~1亿元为10%,1~2亿元为20%,2亿元以上为30%。
六、加强项目批后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保证金制度。新落户项目及清闲促产项目必须按规定收取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建设保证金由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园区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情况列入有关领导责任审计内容。收取面积以土地出让合同标明的出让面积为准,收取标准为2万元/亩,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进行退款:主体工程正式进场施工时返还0.5万元/亩,项目投产时返还1万元/亩,项目达产时返还0.5万元/亩,反之按合同约定予以没收。
加强土地预发证管理。工业企业在全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和项目保证金后,颁发土地预发证。土地预发证一般不予延长,确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换发正式证的,由清闲促产领导小组认可后延长壹年;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交纳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金后予以延长。预发证到期后,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正式证,企业超批准面积200㎡以上造成不能核发正式证的,由清闲促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再予办理。
加快项目竣工投产。项目所在地要切实把好项目投产关,20*年1月1日后引进的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起(由项目所在地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2个月内竣工投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18个月内竣工投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24个月内竣工投产。项目投产时间由项目所在地核定,超规定期限的,每超规定期限半年,减少享受财政奖励政策一年;投产时间超出规定期限两年以上的,不再享受有关财政奖励政策。
七、明确工业企业优惠政策。20*年7月1日以后落户在经济开发区和20*年1月1日以后落户在五个工业园的招商引资项目,经批准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的50%(即征收额的10%)予以奖励,以支持企业技改和扩大规模。五个工业园在20*年1月1日前引进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自20*年1月1日后进入“一区五园”的三资企业,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除了享受三资企业的政策待遇外,同时可享受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一区五园”内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只享受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户在“一区五园”以外的优质项目,经园区办牵头考核认定后,可享受“一区五园”同等优惠政策。
八、扎实推进清闲促产。继续执行兰政办发[20*]100号“关于加强全市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开展清闲促产工作的通知”。企业未达到合同要求或投产二年后亩均税收贡献低于1万元的,列为重点清闲促产对象,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同一法人或相关联企业不再安排建设用地,企业自行进行转让时市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用地的所有优惠政策。自20*年1月1日后引进的企业,投产两年后亩均税收少于3万元的低效用地企业,财政奖励政策不再享受。盘活闲置资产的新引进企业经预审同意后,可享受土地及房产过户优惠,其中土地、房产权证过户契税奖励50%,营业税奖励70%,印花税按资产评估价的万分之五收取,房产权证过户费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九、强化工业园区的开发功能。经济开发区要围绕生态园区及城市副中心建设目标,加快基础配套提升,引进一批优质项目,使之成为兰溪工业经济发展主力军。女埠、游埠、马涧、梅江及横溪等工业园区重点要打实招商基础,完善配套,加快现有项目投产达产工作,发挥集聚孵化功能。其他镇乡、街道要因地制宜,规划好工业功能区,培育新的特色优势产业。各部门要继续给予经济开发区高度授权,提高执行能力,“一区五园”自身开发过程中由本市相关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施工建设中由城建部门收取的规费按原有政策执行,“五个工业园”的工业企业在经济开发区的基础上增加10%,其中城乡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所在地与城建部门八二进行分成。各类涉企检查必须与“一区五园”管委会进行事前沟通。要支持园区滚动开发,对重点工业功能区的基础配套给予适当补助。
十、优化招商引资环境。进一步深化绿卡服务内容,规范绿卡管理;进一步创新全程机制,不断向园区、企业延伸;进一步强化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以“两集中两到位”为要求,不断提高行政审批项目的入驻率,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实行项目精细化管理,建立大项目备案制,推进情况半月一通报,实行市级领导跟踪服务。对注册资本金500万以上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和监督,明确投资内容、投资推进建设、落户地和联系责任领导,统一建立项目档案,两办督查建设服务进度。
本意见由市府办负责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