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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按照省局《实施意见》中有关食品仓储的具体要求,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核查。对在《实施意见》出台前已发证的,应做好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建立整改时间进度表,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本年度年检时,仍不能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吊销流通许可证。
强化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完善仓储管理制度
各级工商部门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要加强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和仓储服务提供者积极完善和落实仓储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出、入库查验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等制度。同时督促食品经营者与仓储管理者签订责任书和安全管理承诺书。
加强协作,严管严查各类食品仓储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省局《实施意见》中有关食品仓储场所实行注册地工商部门监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做好日常监管中的协作配合,特别要加强与经营者注册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食品仓储场所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做好相互通报和协助查处等工作,同时,食品仓储所在地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对仓储食品的抽样检验力度,将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开展抽样检验,所在地工商机关发现仓储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处理,如经营者注册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还应立即书面通报注册地工商机关,注册地工商机关应依法查处,并负责追查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加强领导,做好督查和信息上报工作
本次食品仓储排查和管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地一定要注重工作方法,统筹安排。为确保食品仓储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局将加强对工商所(分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各地对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碰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汇总和上报,市局也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同时各地要在2013年5月28日前向市局食品科上报工作阶段性小结,2013年11月27日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