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安全生产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发供电,保障电力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主要有:
1.不发生特大事故;
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
制度建设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安全工作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把握好“三用”原则,才能逐步建成科学化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一是“可用”原则,狠抓制度的创新完善。
“可用”是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基础。尽管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制度制定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些管理环节还难以做到有制度“可用”。一方面要从安全工作实际入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安全工作也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当前的形势下有的不再那么管理用、适用,需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进一步加强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使制度对安全管理实现长效化、全覆盖,避免出现制度漏洞和管理真空。另一方面要从比较突出的问题入手。要根据每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着重加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作业场所的制度建设,突出对易产生事故隐患、易发事故等部位的制度防范,做到管控及时,防范有力。再一方面要从借鉴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入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基层和兄弟单位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行得通、用得好的做法,企业管理部门应注意总结归纳,学习推广,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实现成果共享。
二是“好用”原则,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制度是否“好用”是关系到制度能否得到有力执行的重要前提。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好用”,是当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中面临的一个最实际、最突出的问题。一些制度不“好用”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要让制度“好用”,关键在于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更加注重制度细节的设计。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要力戒讲空话、为制度而制度的形式主义。制度设计上应力求具体化,注重细节的设计,力求刚性,避免伸缩性过大。二是更加注重制度的程序设计。要完善制度的检查考核程序、民主监督程序、奖励惩处程序等。三是更加注重制度的科学化。制度设计的科学化内容很丰富,而其中的重点就是要符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律,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符合企业的职工队伍状况,有利于操作和执行。超级秘书网
三是“管用”原则,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我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为抓手,以“双百日承诺”行动为载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深化专项整治,强化依法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和旅游业没有伤亡事故,火灾事故2起,损失2500元,同比分别下降83.8%和81.5%;交通事故3起,死亡2人、损失1800元,同比分别下降40%,50%和33%。现将我局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抓好制度建设,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了区安委会领导小组。做好政府季度例会和安委会例会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区政府多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调度会,对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区委书记、区长和主管副区长等领导多次亲自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实施了《*区*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方案》、《在全区重大危险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实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和《*区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建立安全考核制度,继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完善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与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形式,进一步将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形成了政府领导主体、部门监管主体、企业责任主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到位。
2、强化服务意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设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三项制度”建设,围绕“选树标竿”、“典型带动”、“专家审核”、“企业完善”、“全面落实”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企业“三项制度”(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审核备案工作。在工作中,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先后到开发区、建筑施工企业、学校等行业部门和单位帮助、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了“三项制度”,解决了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全区生产企业内,逐步建立了“双百日承诺行动”、“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培训”、“隐患自查自改”等各类档案资料,实行台帐制管理,有效的提升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上工作做法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在做好已签订承诺书企业三项制度的同时,积极向全区生产经营企业扩展,目前,全区有98家(75家签订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已全部完成“三项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