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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我县森林生态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乡镇实行重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重点管理乡镇的确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一)发生森林火灾单起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
(二)一年内发生过火面积50亩以上火灾三起以上的;
(三)一年内发生六起以上森林火警的,并有瞒报、迟报火灾现象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县级以上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六)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不健全、应急扑救体系建设不到位、物资储备不足、火灾应急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管理措施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实行如下管理措施: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林业局函告重点管理乡镇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同时报县委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重点管理期内取消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政府评先资格,建议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一般不应提拔;
(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对重点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解剖分析存在问题和火灾发生原因,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检查组,对重点管理乡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题督查;
(五)县林业局视情况调控重点管理乡镇的林业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
三、重点管理乡镇的整改要求
被列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要认真进行整改:
(一)向县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二)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上报县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按照《省森林防火规定》和《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依纪从严追究森林火灾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防火责任,深化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强化专业队伍,狠抓应急处置,加大防火投入,加强基础建设,完善长效机制,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全面提高综合防控能力,有效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五)重点管理期内,每月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四、重点管理乡镇的解除程序
重点管理乡镇的解除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二)经过整改,成效明显,已改变落后面貌的,重点管理乡(镇)向县政府提出解除重点管理申请;
(三)县政府责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督促其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达到整改要求的,上报县政府审定;
(四)县政府根据上报情况,认真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解除重点管理,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文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实行重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