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保险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未参加我市城镇各种形式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学制在两年以上的民办中专及职业技能学校)的在校学生(含本市农村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籍学生,不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其他非从业居民。
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年2月,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确立了旅游意外保险制度。*年10月15日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后颁布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这项制度。*年5月13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完善了该项制度,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保险制度)所称的旅游意外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技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在中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都应遵守《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1.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第一条根据《*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成建制农转非居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整体转为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农转非居民。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参保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他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村改居”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9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解决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本级统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筹资标准。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州政发[**]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设在本县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支付和管理,具体费率根据本县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予以确定,并随着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