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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利用县、乡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下同);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或出台收费政府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使用科技专项经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换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强化合同管理、现场管理。
第五条成立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对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力度。
第六条监管小组应建立健全会审制度,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和工程变更会审办法。对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变更,原则上会审一次,在会审过程中,监管小组应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各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便的原则提出会审意见。
第七条监管小组应建立变更会审情况通报制,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做好存档工作。于每月末对工程变更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经监管小组组长审签后按规定报相关领导。
第八条县审计局应健全审计制度,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制度,每年抽查审计项目不少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结项目的10%。
第九条县建设局应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如招标、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和个人(如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从事工程建设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跟踪评审,及时向监管小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项目责任人是指县委办、县政府办发文确定的对县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人。其它政府投资项目,除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外,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建设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方提出的申请,均由项目责任人将工程项目变更申请提交监管小组备案或会审,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五)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六)监管小组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人组织相关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等)会商决定后实施,并将工程项目变更申请报监管小组备案。监管小组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责任人,建议停止工程实施并自行纠正,项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管小组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分管该建设工程的县级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但超过原合同金额20%(含20%)的,以及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项目责任人向监管小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委派项目跟踪评审员进行现场察看,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初审基础上,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共同组织相关人员会商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提交监管小组会审。
(三)监管小组在接到综合评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分管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批。
(四)申请获批后由监管小组将批准文件分发给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监管小组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所有按本规定应由监管小组进行会审的工程变更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方和现场质量监督员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范围。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为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项目责任人可会同承包人采取抢险和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在4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监管小组,经监管小组会审后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按长县政发〔2003〕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就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二)勘察、设计应该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
(三)不签定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四)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五)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损失责任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六)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或对应向监管小组报告而不及时报告,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
(七)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八)对不按要求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监管小组提供所需资料的。
第十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长县政发〔2003〕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落实项目评审责任制,全程跟踪评审不及时、不到位、不坚持原则,或监管把关不严,出现工程计量、经济技术签证失实的;
(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实、取证或不向监管小组报告的;
(四)对土方与石方、土方与淤泥等鉴定不按要求和程序进行确认而签证认可的;
(五)不按程序评审造成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六)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监管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长县政发〔2003〕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同意工程变更的;
(二)在收到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监管小组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会审,或虽经会审但没有签署具体意见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长县政发〔2003〕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给予监管对象以处罚或追究责任而不处罚不追究责任的;
(二)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按《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