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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税收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税收保障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纳入考核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第一产业招商局、县第二产业招商局、县第三产业招商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供电公司、县林业局、县人民银行、驻嘉保险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责明确、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
(二)涉税信息传递;
(三)税收执法协助;
(四)委托代征。
第六条组织领导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二)确定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传递,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向国税局、地税局传递相关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传递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在批准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后15日内提供批复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等信息;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相关信息,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等信息,加油站经营许可信息,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煤炭经营许可信息;
(三)县科技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和各类技术转让等信息;
(四)县教育体育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教育机构登记等信息,县教育体育局要在批准体育比赛登记后2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信息,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等信息,校办企业信息;
(五)县公安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外籍(境外)人员登记信息、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信息和经营性停车场登记等信息、发票涉假信息、车牌证照信息;
(六)县民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各种福利彩票销售信息;福利企业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信息、残疾人就业企业信息、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
(七)县司法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等信息;
(八)县财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信息、各类政府奖励信息和记帐机构设立、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信息和企业破产等信息、财政集中支付涉嫌假发票信息、“家电下乡”补贴信息、农机补贴信息;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企业年金备案登记信息;
(十)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土地登记信息、土地征收、土地出租、出让、转让信息,采煤塌陷地信息,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年报数据等信息;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县直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城市拆迁改造信息和房屋开发施工动态信息,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地产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房地产开发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市政建设项目信息,县房地产管理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房产二次转让和房屋租赁信息,加气站经营许可信息;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车辆、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信息,运输企业审批信息;
(十三)县商务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信息,生猪定点屠宰信息;
(十四)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在批准文艺团体演出登记后2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等信息;
(十五)县卫生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利、非营利医疗机构认定等信息,医疗机构购货信息,自制药品经营信息;
(十六)县统计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相关统计指标信息;
(十七)县审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审计涉税信息;
(十八)县物价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十九)县第一产业招商局、县第二产业招商局、县第三产业招商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招商信息;
(二十)县工商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商经营业户新设登记、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等信息;
(二十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信息。
(二十二)县水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文信息及项目招投标信息,非居民用水信息,重点企业、行业耗水企业信息;
(二十三)县旅游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有关旅游企业涉税信息;
(二十四)县供电公司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非居民用电信息,重点企业、行业耗电信息;
(二十五)县林业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二十六)县人民银行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相关专业行开立的单位账户信息,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凭证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二十七)驻嘉保险机构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车辆事故理赔数据信息、代收车船税信息;
(二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医药食品经营企业购销信息;
县国税局、地税局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协助,是指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支持、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协助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县国税局、地税局实施扣押、查封时,应向有关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县工商局在受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告知股权变动单位到县国税、地税局办理税源信息登记手续,对提供资料不全的,依法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在办理车辆或船舶年审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协助县地税局做好车船税的税款征收工作;
(六)县国资局在办理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交在施工地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地税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八)县国税局、地税局定期将欠税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将该名单中涉及的人员前来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向县国税局、地税局反馈;
(九)县国税局、地税局定期将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欠税情况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信用等级;
(十)县公安局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国税、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税收的一种征收方式。委托代征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及时足额代征税款;
(二)及时申报解缴税款;
(三)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第十条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标准,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保障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汇总考核结果,并报县人民政府,作为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一)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好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表彰;
(二)对在重大税收专项检查或税源清查工作中,支持、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表彰;
(三)对代征税款的部门、单位,由县财政支付不高于代征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的代征手续费,对代征税款数额较大或增幅较高的,可再适当予以表彰;
(四)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委托代征人员、协税护税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差的部门、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保障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差等次,并按照《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或者干预、阻挠、取代国税、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国税、地税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未遵循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原则或不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
(三)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县财政按流失税款金额扣减责任部门、单位等额经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