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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财政收入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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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财政收入考评办法

为提高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征管部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县政府研究确定对年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征管部门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考核内容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考核当年国、地税收入均衡入库情况,有采煤塌陷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增加采煤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情况;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考核当年地方财政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地税收入均衡入库情况,采取百分制考核。乡镇(街道)、开发区完成当年县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且均衡入库的,得100分;完不成不得分。

均衡入库情况按季度累计进度考核。在完成当年国、地税收入任务前提下,完成入库进度,每季度得2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季度应得分。四个季度合计得分为本项考核得分。

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地税收入均衡入库情况,直接与当年县财政对乡镇(街道)、开发区转移支付挂钩。挂钩办法为: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得财政转移支付纳入考核部分=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转移支付纳入考核部分基数×考核得分÷100。财政转移支付纳入考核部分是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在编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每人每月525元。

(二)有采煤塌陷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财政按自行组织的当年完成的采煤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税部门税票为准)的40%奖励给乡镇(街道)、开发区,其中10%用于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人员的奖励。

(三)为促进乡镇运输业发展,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完成上年航运、陆运地方税收数额的基础上,其新增地方税收部分,除按财政体制核定20%运转经费外,再奖励乡镇(街道)、开发区30%。

(四)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当年地方财政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直接与其经费挂钩。完成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任务,按上年标准拨付其经费;超额完成地方财政收入预算任务,按超额完成地方财政收入预算任务数额的5%给予奖励;未完成当年地方财政收入预算任务,按未完成预算任务的比例相应扣减当年征管经费;未完成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任务或县本级收入预算任务,取消奖励资格。对超额完成地方财政收入预算任务的征管部门负责人给予适当奖励。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收入任务的完成,需修改本考核办法,由县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修改。

四、考核组织

地方财政收入考核工作由县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