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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外经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
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市级资助额50%的配套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对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注册商标并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按境外注册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鼓励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对企业“走出去”兴办境外生产性企业和资源开发项目而借贷国内银行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每个企业扶持10万元用于贴息。
四、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区政府组织的国际性展览活动,未享受到国家、省、市补助的,按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五、鼓励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认证。
对出口企业当年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认证的认证费以及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的检验监测费,未享受到国家、省、市补助的,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招商活动。
对参加区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对其直接合理的出国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企业只限一人。
本政策自起执行,有效期暂定2年。
本政策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